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是否需要股东同意?

一般来说,公司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程序简单方便,不需要股东大会同意。但根据《公司法》第71条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股东还是要注意股权转让的合法性。

首先需要审查公司章程中是否有关于股东之间股权转让的特别规定。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虽未对股东之间的股份转让进行限制,但该条第四款规定“公司章程对股份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因此,公司法授权股东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也需要满足一定的程序和实体条件。

因此,公司股东之间的股份转让需要首先审查公司章程中是否有关于股东内部股份转让的特别规定。有特殊规定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办理。

很难判断公司章程是否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我们既要考虑公司法,也要考虑民法通则。《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行事;

(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本规定中有第(3)、(4)、(5)、(7)项与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相对应。

二、如果公司章程没有特别规定,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不受任何限制。

三、公司章程可以对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设定限制。

股东欲将其股份转让给某一股东,应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表示愿意接受转让的,按照愿意接受转让的股东所持股份比例转让给愿意接受转让的股东。这种规定可以防止因股权结构的变化而导致公司控制权的根本改变和原股东设定的表决机制的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