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天使投资和私募股权投资企业一般采用有限合伙企业结构?

与公司制等其他形式相比,有限合伙具有以下优势:

一是有利于调动各方投资积极性,实现投资者和管理者的最佳结合。有限合伙人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这是有限合伙最突出的特点和价值。通常有资金实力的人出于谨慎不愿意投资无限责任的普通合伙企业,公司中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导致的经营者道德风险也让他们止步不前。另一方面,有投资管理能力的人,往往受限于资金规模,在公司制度下很难实现理想。他们在享受管理权力和更多利益的同时,更愿意成为承担无限责任的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制度充分满足了这两个市场的需求,保证了资金、技术和管理能力的最佳组合,获得最大的收益。

第二,有限合伙在设立和经营上比公司有更多的经营灵活性和商业保密性。有限合伙以协议为基础,其法律规定比公司更加灵活。任意性规则比强制性规则多,很多方面可以通过合伙协议决定,更适合投资人的不同需求。此外,合伙企业的信息披露义务远比公司宽松,只满足债权人保护和政府监管的要求,对投资者更有吸引力。

第三,有限合伙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税负轻。各国税法通常对公司和股东分别征收所得税,但不对有限合伙企业征收,只对个人合伙人征收。这是有限合伙制度迅速发展的重要经济原因。

第四,有限合伙为风险投资家提供了便捷的退出渠道。有限合伙人转让其合伙企业股份比普通合伙企业更方便,且合伙企业股份的转让不会影响有限合伙企业的继续存在,这为风险投资提供了比公司股份发行上市更便捷的退出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