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公司非法集资办案。
非法集资的形式多种多样,但都有一定的特点,就是非法集资。
根据《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符合下列四个条件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但刑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以借用合法业务的形式吸收资金的;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方式向社会宣传;
(三)承诺以货币、实物、股权等形式还本付息或者支付回报。在一定时期内;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经向社会公示,面向特定对象吸收亲友或者单位资金,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如果刑事立案,一般会追究主要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的责任。一般根据犯罪的情节和后果的严重程度来确定雇员。不是所有人都在监狱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