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合并的两种形式

公司合并有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吸收合并是一家公司成为另一家公司的一部分,涉及两家公司。新的合并是指两家公司同时成为另一家公司,涉及三家公司。

吸收合并:吸收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并购后,被并购企业通过支付现金、发行股票或其他对价取得其他一家或多家企业的资产和负债,并继续保留其法人地位,而其他一家或多家企业在并购后失去独立法人地位。比如,原本是独立法人的A公司和B公司合并,A公司吸收了B公司,B公司失去了法人资格,成为A公司的一部分,从法律上讲,A公司+B公司= A公司..

新设合并:新设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合并组成一个新公司,合并中涉及的原有公司均属于被消灭公司合并。

吸收合并与新合并的区别:

1.新设立的合并公司解散,公司合并成立新公司;

2.吸收合并是指一家公司吸收其他公司合并为一家公司,合并后吸收方以自己的名义继续经营,被吸收的公司解散。

公司吸收合并的条件如下:

(一)有限公司吸收其他公司,被吸收的公司解散;

(二)被合并公司在报纸上刊登合并公告至少三次,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满九十日;

(三)各被合并公司应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四)被合并公司已经清偿债务或者为债务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五)被合并公司之间签订合并协议。

公司新合并的条件如下:

(一)合并各方注销,成立新的企业法人;

(二)在报纸上刊登合并公告至少三次,且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已满90日;

(三)合并各方应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四)合并各方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五)签订合并协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进行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新公司为新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