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润分配顺序
利润分配顺序如下:
1.计算可分配利润,将本年净利润或亏损与年初未分配利润或亏损合并计算可分配利润。如果可分配利润为负,则不能进行后续分配;如果可分配利润为正,则进行后续分配;
2.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按扣除年初累计亏损后的本年净利润提取法定公积金;
3.提取任何盈余公积金;
4.向股东和投资者支付股份以分配利润。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公司法
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同意前款所列事项的,可以不召开股东大会,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