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股权激励计划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上市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时,应当确定行权价格或者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行使价格不得低于以下两者中的较高者:

(1)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公司目标股票前一交易日收盘价;

(2)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30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的平均收盘价。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上市公司以股票市场价格为基础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在下列期限内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

(1)定期报告公布前30天;

(二)重大交易或者重大事件决定至该事件公告的2个交易日;

(3)其他可能影响股票价格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为明确限制性股票的最低授予价格,1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规定:“标的股份来源为增量的,即通过定向增发取得股份,其实质属于定向增发的,应当参照现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中定向增发的定价原则和锁定期要求确定价格和锁定期,并考虑股权激励的激励效果。

①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50%。

②自股票授予日起65,438+02个月内不得转让。激励对象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自股票授予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低于上述标准的,公司应在股权激励草案中充分分析并披露其对股东权益的摊薄影响,由我部提交重组审核委员会讨论决定。"

公允价格确定后,行权价格可以通过以下四种方式确定:

(1)等现值法等现值法也叫等值法。行权价格等于当前股票的公允价格。这个行权价格比较适合股权激励的初衷,也是大多数上市公司采用的方法。当行权价格等于股票当前公允价格时,股权激励计划的内在价值为零,但具有时间价值。

(2)现值优势法又称真实价值法。行权价格是当前股价的一个折让,这种方式的激励最大。当行权价格小于股票当前公允价格时,股权激励计划的内在价值为正,也具有时间价值。但这种方式对股东不利,会稀释公司原股东的权益。而且对激励对象的约束比较小。他们只要维持现有的股价,就可以在股权激励到期时获得股权激励的收益。一般对于陷入困境,发展潜力不大的公司会采取这种方式。

(3)现值不利法也叫虚值法或溢价法。行权价格是当前股票公允价格的溢价,即行权价格高于当前股票价格。这个行权价格对股东有利,对激励对象不利。这种方法用的不多,只适用于那些盈利性和成长性好的公司。

(4)可变行权价法前三种方法确定的行权价格是以该股权当前的市场价格为基础的,行权价格在不同的授予期可能会有较大变化,尤其是公司公开上市前后授予的股权。如美国雅虎,公开上市前授予的股权行权价格一般在0.01 ~ 4.00美元之间,而上市后行权价格一般在30.00美元以上,最高行权价格为135.00美元。为了杜绝确定行权价格的不科学、不合理的方法,体现对股东和激励对象双方的公平性,美国上市公司现在更倾向于设定可变行权价格,行权价格变动的参数主要约定为业绩变动和同行业股票变动。例如,指数期权、重新定价期权、绩效加速股票期权和绩效有效期权的行使价格是可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