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的条件是什么?
法律分析:1。主体资格:a股发行人应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2.公司治理:发行人依法建立健全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3.独立性: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对市场独立运作的能力;资产完整性;人事、财务、机构和业务独立。4.同业竞争: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同业竞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不存在同业竞争。5.关联交易: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明显不公平的关联交易;应充分披露关联方关系,并根据重要性原则适当披露关联方交易。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况。6.财务要求:发行前三年累计净利润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发行前三年累计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超过5000万元或者累计营业收入超过3亿元;无形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不得超过20%;近三年财务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7.股本和公众持股:发行前不少于3000万股;上市股份公司股本总额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公众持股至少为25%;发行时股份总数超过4亿股的,可以降低发行比例,但不得低于10%;发行人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8.其他要求:发行人最近三年主营业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发行人注册资本已缴足,发起人或股东出资的资产产权过户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争议;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公开发行。
(二)公司股本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三)公开发行的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总股本超过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比例为10%以上;
(四)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二十条本法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