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公司对投资经理的日常管理有哪些?

法规名称

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经理管理指导意见

监管信息

中国证监会公告

[2009]3号

为进一步提高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经理的合规意识,规范其职业行为,防范利益冲突和道德风险,完善公司内部控制,我会对《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经理指导意见》(证监发[2006]226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经理指导意见》予以公布,自2009年4月起执行。

2009年3月17日发布的新闻稿

法律法规内容编辑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本指导意见所称投资经理,是指在公司内负责基金投资、研究和交易的下列人员以及实际履行相应职责的人员:

(一)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2)公司负责投资、研究和交易的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投资、研究和交易部门的负责人;

(四)基金经理和基金经理助理;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投资管理人员应当诚实守信、独立客观、专业审慎、勤勉尽责。

第四条公司应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建立投资经理相关管理制度,完善公司相关投资风险控制体系,加强投资经理执业管理。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依法对投资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中国证券业协会依法对投资管理人员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基本行为准则

第六条投资管理人应当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与公司、股东、机构以及与股东相关的个人的利益发生冲突时,投资管理人应当坚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投资管理人不得利用基金财产或者管理基金份额向任何机构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不得从事或者伙同他人从事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活动。

第七条投资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执行行业自律规范和本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不得从事拉高股市、打压股价等破坏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不得从事其他违规操作。

第八条投资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信守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监管机构和公司的承诺,不得从事与履行职责相冲突的活动。

第九条投资管理人应当独立、客观地履行职责,在提出投资建议或者进行投资活动时不受他人干涉,在授权范围内对投资、研究等事项做出客观、公正的独立判断。

第十条投资管理人应当公平对待不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平对待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其他资产客户,不得在不同基金资产之间或者基金资产与其他委托资产之间进行利益输送。

第十一条投资管理人员应当树立长期、稳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负责的理念,谨慎签订并认真履行聘用合同,提前解除聘用合同应当有正当理由。

第十二条投资管理人应当牢固树立合规和风险控制意识,加强投资风险管理,提高风险管理水平,审慎开展投资活动。

第十三条投资管理人员应当加强学习,接受职业培训,熟悉证券投资基金相关政策法规和相关业务知识,不断提高专业技能。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投资经理聘用制度,明确规定投资经理的聘用条件、程序和期限。

公司在聘用投资经理时,应充分了解候选人的工作背景、遵纪守法、诚信状况、专业资质、专业素质、工作能力及工作变动情况,审慎评估其是否胜任拟担任的岗位,做出审慎的聘用决定。

基金经理任职前,应当通过中国证监会或其授权机构组织的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并通过其任职的公司向中国证券业协会申请注册。基金管理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中国证券业协会申请变更登记。公司不得聘用未通过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未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的人员担任基金经理。投资总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投资管理人、企业年金投资管理人、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等投资管理人参照本款管理。

第十五条公司聘用投资经理应当签订聘用合同。公司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结合基金行业特点,认真研究制定聘用合同的内容,对双方的权利义务、投资管理人员的聘用期限、投资管理目标和考核、保密事项、竞业限制事项、违约条款等作出详细约定。

第十六条公司应当完善研究、决策、执行、反馈等投资业务流程,合理设置与投资业务相关的部门和岗位,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完善并严格执行投资分析和投资决策机制,加强研究对投资决策的支持,防止投资决策的随意性。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资授权制度,明确投资权限,防止投资经理越权从事投资活动。

投资管理人应严格遵守公司的投资授权制度,在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责;超出授权范围的,按照公司制度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九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资风险控制机制,设置专门机构,配备专门人员,对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进行监测、评估和报告,并制定相应的风险处置预案。

第二十条公司应当建立公平交易制度,制定公平交易规则,明确公平交易的原则和实施措施,加强对反向交易、交叉交易等可能导致不公平交易和利益输送的异常交易行为的跟踪监测,及时分析并按规定履行报告义务。

本公司在投资管理人员的安排上应当公平对待基金和其他委托资产,不得偏袒特定客户的资产管理等其他业务,不得因其他资产管理业务影响基金管理人的稳定性,不得应其他机构客户的要求调整基金管理人,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建立信息管理和保密制度,加强风险隔离。

投资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公司信息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聘用合同中的保密条款,不得利用未公开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向公司股东、与公司有业务联系的机构、其他部门和员工传递与投资活动有关的未公开信息。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资、研究、交易的记录和档案管理制度,基金投资标的备选数据库的建立和变更、重大投资决策等事项应当有充分的依据和完整的记录,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保存。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当建立投资管理人员个人利益冲突管理制度,加强对投资管理人员直接或间接股权投资及其直系亲属投资等可能导致个人利益冲突的行为的管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建立相关的报告、登记、审核、管理和处置制度,防止基金的正常投资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受到投资管理人员股权投资行为的影响。

投资管理人员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为其他任何机构或者个人从事证券投资活动,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接受证券公司、投资公司、上市公司等其他任何机构或者个人提供的礼品、旅游服务等各种形式的利益。投资经理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告可能导致个人利益冲突的情况。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公司员工不得买卖股票。直系亲属买卖股票的,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告其账户和交易情况。在公司管理的基金交易和员工直系亲属的股票交易中应避免利益冲突。

第二十四条公司应当加强对投资管理人员参加与履职相关的社会活动和会议的管理,统一安排投资管理人员参加各种形式的年会、论坛等活动。

未经本公司许可,投资管理人员不得以本公司或个人名义参加与履行职责有关的社会活动或会议,严禁投资管理人员利用参加会议之机谋取不当利益,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公司应当加强对投资管理人有关基金投资公开声明的管理。

投资管理人应当遵守本公司对外宣传的有关规定,不得误导、欺诈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对基金业绩进行虚假陈述。

第二十六条公司应建立健全通讯管理制度,加强各类通讯工具的管理。公司固定电话应录音,投资管理人员在交易时间的手机、掌上电脑等移动通讯工具应集中保管。MSN、QQ等即时通讯工具和邮件应全程监控并留有痕迹。录音、即时通讯、电子邮件等资料应当保存五年以上。

第二十七条公司应当加强对投资管理人员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外行使权利的管理,制定相关制度,明确相应程序。

受本公司委托,投资管理人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义行使权利时,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本公司的有关规定,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八条公司应当加强对出国投资管理人员的管理,规定投资管理人员出国时应当履行的报告义务和职责。

第二十九条公司应当建立投资管理人员考核制度,客观、科学地评价投资管理绩效。

公司对基金管理人的评价和考核应体现基金财产运用的长期性、价值投资性和风险控制性的特点。

第三十条公司应当加强对投资管理人员的合规教育,定期开展合规培训,提高其合规意识。每位投资经理每年应接受不少于20小时的合规培训。

第三十一条公司应当加强对其他人员代为履行投资管理人职责的程序和职责范围的管理。公司的应急制度应包括投资管理人不能正常履行职责时的处理方案,以保护基金财产不受损失。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其他人员代为履行基金经理职责的规定,不得违反规定以任何理由安排不符合基金经理资格的人员实际履行基金经理职责。拟由其他人员履行基金管理人职责超过30日的,公司应当自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并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基金管理人发现公司违规安排其他人员以其名义履行职责时,应当自知道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第三十二条公司应当加强对投资经理辞职的管理,对投资经理辞职的程序、工作交接、辞职审核等作出明确规定。

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对拟离职的投资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在离职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为其出具工作经历证明和真实客观的离职审查报告或鉴定意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投资业务的正常开展。

投资经理辞职时,应按聘用合同约定的期限提前向公司提出申请,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完成工作交接。已辞职但尚未完成工作交接的投资管理人员,应当认真履行义务,不得擅自离职;完成工作交接的投资管理人员应当按照聘用合同的规定,认真履行保密和竞业限制义务。

第三十三条公司应当严格遵守信息披露规定,及时披露基金经理变动情况,自公司做出决定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向社会公告,并将任免材料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

公司公告基金经理变更时,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基金经理变更的原因、新任基金经理的基本情况和工作经历、是否受到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管理过公开募集基金的,应当详细列示其管理的基金的名称和管理时间。

在基金招募说明书及招募说明书更新材料中,公司应详细披露本基金现任基金经理的姓名及管理时间、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的姓名及管理本基金的时间。

基金管理人应当督促公司及时披露其本人的任免情况。

第三十四条公司在聘用短期内频繁更换工作的投资管理人员时,应当对其过往信用记录、职业操守和职业道德进行尽职调查,并在签订聘用合同前书面报告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说明尽职调查情况和拟聘用原因。

公司不得聘用从其他公司离职未满3个月的基金经理从事投资、研究、交易等相关业务。

第三十五条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不满1年的,公司不得更换基金管理人。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书面说明理由。

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不满65,438+0年主动离职的,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聘用合同关于竞业限制的有关规定,并向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作出书面说明;其他公司在聘用其担任投资管理人时,应当遵守有关竞业禁止的规定,对其过往诚信记录、职业操守和职业道德进行尽职调查,取得其原公司的书面鉴定,并在签订聘用合同前书面报告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说明尽职调查情况和拟聘用理由。

基金经理频繁变动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书面说明情况。

第三十六条投资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督察长应当自知道该信息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一)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关部门调查或者处理的;

(2)计划离岗超过1个月;

(三)在其他非经营性事业单位兼职的;

(四)可能影响投资管理人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基金经理有上述情形的,公司应当暂停或者解除其基金经理职务。

第三十七条中国证监会及其相关派出机构应当建立投资管理人员监管档案,跟踪记录投资管理人员的诚信、执业、任职和离职情况,举办基金管理人员任职谈话和离职谈话,特别关注频繁变动的投资管理人员和频繁调整基金管理人员的公司。对于忽视投资管理人管理、明显缺乏专业人才、频繁调整基金经理的公司,中国证监会将审慎对待公司新业务拓展和新产品发行申请。发现公司聘用不合格基金经理的,责令其进行调整。投资管理人员违反诚信原则和职业道德,频繁更换公司,未勤勉尽责的,中国证监会视情节轻重,可以采取记入诚信档案、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暂停履行职务、确定不适宜担任相关职务等行政监管措施。

中证协对投资管理人进行自律管理,投资管理人违反相关规定的,中证协视情节采取相应措施。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指导意见第二条规定的投资管理人员以外的公司从事研究、投资、交易的人员,应当遵守本指导意见关于基本行为规范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本指引是衡量公司内部控制水平的标准之一。公司和投资管理人的行为与本指引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作出详细说明。无正当理由,中国证监会可以对公司进行检查,全面了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四十条本指引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