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有预警信息意味着什么?

预警信息的设置和取消

第七条计算机自动设置(解除)预警信息程序,由市局业务部门提出运行意见,市局信息中心按规定编制。其中包括:

1.基层工商所发现经营场所(住所)空置、地址不明或有误的,经办人员应填写《工商企业信用分类监管认领审批表》,经主任审批后交回市局业务主管部门自动预警。

2.企业预警情况消失的,业务部门负责人应对预警信息进行人工审核批准。

第八条预警信息的人工设置应当符合本办法的预警情况,并根据职责按照下列程序和权限办理:

1、基层工商所在日常检查中,发现企业涉嫌违法经营行为需要设置预警信息的,由检查人员填写《企业信用分类监管预警设置审批表》,经所长审核同意后,报县局分管局长审批,由县局信用办实施预警设置。

2.市局、县局各部门根据办案或监督管理职责需要设置预警的,由经办人员填写《企业信用分类监管预警设置审批表》,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后实施预警设置。

3.市局、县局因查办案件需要对辖区外企业设置预警的,由办案人员填写《企业信用分类监管预警设置审批表》,经部门或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并报主管局长批准后,通知有管辖权的工商机关按文书流程实施预警设置。

4、其他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应或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协助预警的,出具书面协助预警函(执行),由其具体协助实施预警设置。

发布预警信息。

(一)警告的解除。

1.本规定第五条第1、2项的保留期限为1个月。在此期间,企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后自动解除预警;逾期不办理,电脑会自动转换成锁定信息。

2.本规定第五条第(三)项中的警示保持期不固定,企业质押股权被注销或撤销后,警示自动解除。

3.本规定第五条第四项中的警示保持期为5年,第五条第5-7项中的警示保持期为1年,期满后自动解除。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预警期的,应当在期满前5个工作日内重新申请预警设置。预警期未满、预警情节消失或其他原因需要解除预警的,由预警部门填写《企业信用分类监管预警解除审批表》,按原设置程序解除预警。

(2)锁的释放。锁定情形已经消失或者因其他原因需要解锁的,锁定部门应当填写《企业信用分类预警监管审批表》,按照原设置程序解锁。

第十条企业因多种原因被设定多个警告的,一个警告的取消不应作为取消其他警告的条件,其他警告应在产生警告的警告情节或锁定情节消失后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