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经纪公司的设立

你好!申请设立保险经纪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或者发起人;

(二)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章程;

(3)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65,438+00万元的实缴货币;

(四)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名称、组织机构和住所;

(五)持有《保险经纪人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的经纪人人数不得低于从业人数的一半;

(六)有符合中国保监会任职资格管理要求的高级管理人员;

(七)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其他条件。

保险经纪公司可以以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设立。

申请设立保险经纪公司,申请人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筹建申请报告;

(二)筹建可行性报告,包括市场分析、公司发展思路、业务发展计划和近三年盈利预测等。;

(3)公司框架,包括资本、股权结构或出资比例、组织机构等。;

(四)编制计划;

(五)筹建人员名单及其身份证复印件;

(六)筹建负责人简历及其亲笔签名的无犯罪记录和其他不良记录声明;

(七)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其他材料。

保险经纪公司筹建负责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二)具有保险经纪或相关工作经验;

(三)无犯罪记录或其他不良记录。

中国保监会应当自收到符合要求的材料之日起3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是否受理。依法拒绝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依法受理的,应当依照本规定进行审查,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是否准予筹建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批准筹建的,应当说明理由。

经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保险经纪公司的,应当成立筹备组,并自批准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筹建工作;逾期未完成筹备工作或未达到开业标准的,原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保险经纪公司在筹建期间不得从事任何保险经纪活动。

筹建工作完成后,申请人可以向中国保监会提出开业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公司章程;

(3)内部管理制度,包括组织框架、决策程序、业务、财务和人事制度等。;

(四)高级管理人员提交的材料;

(5)从业人员花名册、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6)股东名册、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股东单位财务印章的最近三年财务报表、自然人股东身份证复印件;

(七)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复印件和入账原始凭证;

(八)计算机软硬件设备;

(九)营业场所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证明文件;

(10)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十一)中国保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中国保监会自收到符合开业条件的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进行受理,三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开业申请人。不批准开展业务的,应当说明理由。

设立保险经纪公司的申请材料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格式提交。

经批准开业的保险经纪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取得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保险经纪公司应当严格遵守中国保监会制定的许可证管理制度。申请或者换发许可证后,应当在中国保监会指定的报纸上公告。

保险经纪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中国保监会可以吊销其许可证。

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保险经纪公司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满60日前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许可证续期。申请公司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中国保监会可以拒绝换发许可证;未取得中国保监会换发的许可证的,不得继续从事保险经纪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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