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股东大会?
《公司法》第四十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董事人数少于《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本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到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5%以上的股东(不包括表决权代理人)的书面请求;(四)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认为必要时;(五)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提议召开会议时。(六)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十七条:董事人数少于《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或者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董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监事会或者股东可以按照本规则规定的程序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综上所述,并不是所有的股东会决议都必须有法定代表人签字才能受到法律保护。另外,现在大部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都是其他公司的股东,因为没有人会心甘情愿的为其他公司承担一些可能的法律风险。如果股东是法人代表,签字和盖章没有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