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中股东的权利有哪些?
法律分析:股东权利表现为: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自行召集、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的权利,即参与重大决策的权利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对公司财务有监督检查权,有权查阅会计账簿、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和监事会决议,但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无权复制;权利损害救济权、股东代表诉讼权、申请公司重整权;对公司经营的建议和质询,对董事和高级职员的监督;签发股票或者其他股权的请求权、股息或者红利分配请求权、新股认购权、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权、股份转让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同意前款所列事项的,可以不召开股东大会,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