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图书进出口公司进口书刊审批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贸易进口书刊的审批管理,引进反映国外先进科学技术水平、对我国有参考价值的书刊,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防止资本主义腐朽生活方式和反动思想在进口过程中的侵入和蔓延,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中国图书进出口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图书馆总公司)进口的图书、期刊资料包括:图书、报纸、期刊、文献及其他印刷品及其复制件、缩微品;唱片、幻灯片、卫星照片、科教片、科教录像、录音语言磁带、带有信息的计算机磁带等。第三条进口书刊应当有计划地发行,并分别审批。第四条国内单位订购进口自然科学技术书刊,应当经中央和国务院主管部委指定的司局批准。地方下属单位由省、市、自治区科委审批;军队必须由军级机构批准。中国图书馆总公司及其发行系统凭批准文件办理订购建户手续。第五条社会科学(包括文化艺术,下同)书刊,限于下列单位订购:

1.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省、市、自治区和军队系统有专业需求的单位;?2 .中国社会科学院和各省、市、自治区社会科学院及其所属研究单位;

(三)有社会科学、文化艺术研究和教学任务的高等学校;

4 .国家图书馆和各省、市、自治区中心图书馆;

5.其他有特殊需要的单位。第六条第五条所指单位订购社会科学书刊,由中央主管部门和党委(党组)批准,国务院部、地方所属单位和省、市、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军队由总政治部宣传部批准。中国图书馆总公司及其发行系统凭批准文件办理订购建户手续。第七条订购单位必须根据工作任务的需要购买外文书刊。各单位订单应按照以下审批权限进行严格审核:

1.自然科学技术图书资料订单必须经本单位有关业务领导审核并加盖公章。

订购经济统计、企业管理、工具书等书刊可按此规定办理。

2 .社会科学书刊订单应由单位负责人审核并加盖公章。

3.报刊、大套文件、昂贵的科教片、地球卫星照片、科教录像、带信息的电脑磁带等的订单。必须经原批准建户的领导机关协调批准。

4.因工作需要,订购人体彩绘类书刊、资本主义世界通俗艺术印刷品、流行歌曲制品等文化艺术资料、宗教出版物,以及少数外事、宣传研究单位和公安、检察、法律部门订购有特殊需要的书刊,应专门报原批准设户的领导机关批准。第八条订购单位应加强对进口书刊的管理,制定制度,根据不同书刊确定阅读和使用范围;含有淫秽反动内容的,要严加控制,不允许传播。第九条为充分利用有限的进口书刊,将恢复北京图书馆和各省、市、自治区中心图书馆负责编制联合目录,并开展馆际互借和复制服务。第十条中国图书馆集团公司应当加强对进口书刊的审核,做好编目、征订、征订和发行工作。凡可判定属于淫秽、色情、恐怖谋杀的,不得列入订阅目录。对订单要进行检查,不符合审批要求的订单要退回。要经常了解进口书刊的管理和使用情况,提高进口书刊的管理水平。第十一条严禁进口色情、淫荡、不雅意识为主要内容的图书、期刊和资料。因事先难以判断而误订进口的,由中国图书馆总公司或订购单位扣押,送交有关部门处理。如有借口工作需要购买淫秽、色情、恐怖、凶杀书刊的,必须立即制止,严肃处理。

中国图书馆总公司及其发行系统、海关、邮政运输和订购单位的职工,不得利用工作之便,偷看进口书刊中的反动内容、色情文字和裸照。对在社会上窃取、撕毁、翻拍、复制、传播色情文字和裸照的,要严肃查处。第十二条国内单位或个人用自有外汇订购书刊,还应按照本规定第四条和第六条的审批程序办理。

在中国工作的外国人可以代为订购书刊,中国图书馆总公司及其发行系统按其收入币种收取外汇或人民币。

外国驻华使馆、商务机构、常驻代表、记者等外国人必须用外汇向中国图书馆集团公司订货。第十三条订购台湾省或香港、澳门地区的书报刊,参照本条例办理。第十四条本规定自批准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