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不直接参与股份的运作。
法律分析:在编教师可以持有未上市公司股份。在职教师可以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职教师只享受不低于公务员的待遇,但不属于国家公务员范畴。国家公务员不能在企业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没有规定教师不能成为股东。
法律依据:《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十条禁令》
第一条不得违反决策程序,擅自决定重要干部任免、重要事项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关系学校改革发展全局的重大事项。
第二条禁止在干部选拔任用(聘用)工作中拉票、打招呼、许愿、任人唯亲、徇私舞弊,或者以不正当手段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职务。
第三条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者插手学校基建(修缮)项目、材料设备采购、资金借贷、重大项目投资等经济活动以及校办产业、后勤服务等管理活动。
第四条不得干预和插手招生、录取、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科研项目评审等工作。违反规定。
第五条不准违反规定在校内外经济实体兼职或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第六条不准以自己的名义或他人的名义经商或办企业。
第七条不准接受隶属于学校的单位和个人的礼品、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及其他财物。
第八条不准在学校附属单位违反规定领取津贴、补贴、奖金,或违反规定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和其他经济适用住房。
第九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为自己或者他人获取荣誉、职称、学历、学位等利益,不得从事违反学术道德和职业道德的活动。
第十条不准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自己或者领导干部利用职权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在考试、招生、就业、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职务晋升、经商、办企业等方面提供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