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行为会被限制和禁止从事证券交易?
1,内幕交易行为
内幕交易是指内幕人员利用证券交易中的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的行为。内幕交易的主体是内部人,其行为是利用自己掌握的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证券。内幕信息内幕人员本人不买卖证券,也不建议他人买卖证券,但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接受内幕信息的人据此买卖证券,也属于内幕交易行为。
2.操纵市场行为
(一)单独或者串通,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的价格或者交易量;
(三)在其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
④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操纵证券市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虚假陈述。
(一)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经营机构在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公司报告等文件中的虚假陈述;
(二)专业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文件中的虚假陈述;
(三)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协会或者其他证券自律组织对证券市场有影响的虚假陈述;
(四)上述机构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的各种文件、报告和说明中的虚假陈述;
⑤其他证券发行、交易及相关活动中的其他虚假陈述。
4.欺诈性客户行为
(一)接受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
(二)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书面确认文件;
(三)挪用客户委托的证券或者客户账户上的资金。
(四)擅自为客户买卖证券,或者假借客户的名义买卖证券;
⑤诱导客户买卖不必要的证券,以赚取佣金收入;
⑥利用媒体或其他方式向投资者提供和传播虚假或误导性信息;
⑦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思、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欺诈客户的行为给客户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其他禁止的交易。
(一)禁止法人非法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
禁止法人出借自己或者他人的证券账户,禁止任何人挪用公款买卖证券;
(三)禁止国家工作人员、媒体从业人员及相关人员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证券市场。
(四)禁止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误导信息。
《证券法》还规定,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买卖上市股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证券交易中发现的禁止交易行为。
温馨提示:以上信息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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