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的交叉和中介

一是实施保险中介渠道和保险中介业务信息化管理

自2065438年3月1日起,保险公司应当运用计算机信息系统管理保险中介渠道(机构和人员)和保险中介业务。该系统应实现四个基本功能:一是保险中介渠道管理;第二,联网计费管理;三是佣金提取和支付的管理;四是查询汇总管理。

二是规范佣金支付管理

严禁通过虚列费用、虚列退款、虚列理赔、保费不入账等方式套取资金,在账外直接或间接向保险中介机构和营销员支付各种费用;严禁通过费用报销的方式直接或间接向保险中介机构和营销员支付合同以外的利益;严禁向员工、劳务派遣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支付佣金;对于通过保险兼业代理等中介机构销售的保单,佣金必须以转账方式直接支付给保险中介机构,不得通过业务员或其他渠道支付。

三、实行保险中介业务实名销售制度。

自2065438年3月1日起,在全区全面推行保险中介业务实名制销售,严格执行“卖方负责”制度。

具体要求:一是通过保险中介机构或营销员销售的保单,应在申请表和保单正本、副本上明确注明代理机构名称或营销员名称。二是投保单和保单记载的销售代理人名称必须与系统记录、佣金结算凭证、佣金转账支付对象一致。

四、实行零现金佣金支付制度。

自201年3月1日起,在全区全面推行中介佣金转移支付制度。

具体要求:一、中介佣金一律以转账方式支付(包括营销佣金),严禁现金支付。二是转账支付对象必须与保单、保险单和中间业务佣金支取支付系统的记录一致。三是佣金由保险公司中心支公司以上机构通过银行转账支付,中心支公司以下机构不支付佣金。银行保险代理业务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实行交叉销售机构结算制度。

同一集团内不同保险公司建立交叉销售代理关系的,佣金结算方式应当为代理间转账结算,不得直接或间接向非代理营销员支付佣金。

六、建立举报机构实地调查制度。

自2065438年3月1日起,除金融机构、车商和广西保监局指定的机构外,其他机构兼职代理资格的申报必须由保险公司中心支公司以上机构进行调查,并向保监局提交调查报告(应注明调查人)和该机构营业场所照片。

七、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各保险公司要制定《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责任追究办法》,明确各级领导责任,将责任分解到关键部门关键人员,建立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负主要责任、经办部门负责人和经办人员负直接责任的责任追究制度。问责措施应该明确:

(一)开票人员应严格区分保单的归属渠道,严禁将直销业务归属于中间业务;

(二)中介渠道管理者应严格管理中介渠道,确保中介渠道的合法性,严禁虚假列举中介机构和营销人员;

(三)财务人员应加强对佣金、费用报销等财务支出真实性的审核,不得配合或允许业务部门弄虚作假。

(四)审计部门要把中间业务作为审计的重点,如发现问题,要严格按照问责办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审计部门不认真履行职责的,应当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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