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金融公司管理条例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条例

申请人提交的筹建和开业材料应当用中文书写。

第九条申请设立汽车金融公司,主要出资人为申请人,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筹建申请书。内容包括拟设立的汽车金融公司名称、公司注册地、注册资本、投资者及其出资额、业务范围等。

(二)设立汽车金融公司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其内容包括拟设公司的市场前景分析、未来业务发展规划、组织管理架构和风险控制能力分析、资产负债规模及公司开业三年后的盈利预测。

(三)拟设汽车金融公司章程(草案)。

(四)投资者基本情况,包括投资者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情况等。

(五)投资方最近三年经法定机构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

(六)筹建负责人名单及简历。

(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申请人为外资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申请筹建时应提供注册地金融监管当局出具的书面意见。申请人为非金融机构的,申请筹建时应提供评级机构对申请人最近1年的信用评级报告。

第十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筹建的书面答复。

第十一条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文件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筹建工作。有正当理由需要延长筹建期的,应当在筹建期满前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筹建期或者延长期届满,申请人未申请开业的,原筹建批准决定自动失效。筹建期间,不得以汽车金融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申请人应当在筹建期或者延长期届满前,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开业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筹备工作完成情况报告和开业申请报告。

(二)中国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拟设机构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三)汽车金融公司章程。

(四)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详细简历。

(五)股东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

(六)拟开展业务的规章制度和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七)主管部门出具的营业场所及其他与业务相关设施安全验收合格的文件。

(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