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必须包括

法律主观性:

我国《公司法》第82条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的事项。根据该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公司名称和住所;(二)公司的经营范围;(三)公司设立方式;(四)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五)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六)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七)公司法定代表人;(八)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九)公司利润分配办法;(10)公司解散原因及清算方式;(11)公司通知和公告的措施;(12)其他需要股东大会规定的事项。从《公司法》的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法律对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法定记载采取了较为宽松的规定;另一方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法定记录采用更严格的规则,要求更多的记录。这是由股份有限公司的性质和开放性决定的。

法律客观性:

《公司法》第七十六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二)有符合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缴的资本总额或者实收资本总额;(三)发行和募集股份符合法律规定;(四)发起人制定章程,章程经创立大会通过;(五)有公司名称并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六)有公司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