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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有例外。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七条企业名称由下列部分依次组成:名称(或商号,下同)、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企业名称应当冠以企业所在地的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或者市(含州,下同)或者县(含市辖区,下同)的行政区划名称。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下列企业的企业名称可以不冠以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企业;历史悠久的知名品牌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第十三条下列企业可以申请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国”或者“国际”字样:国家公司;国务院或其授权机关批准的大型进出口企业;国务院或其授权机关批准的大型企业集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其他企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的企业法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使用无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经国务院批准;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名称的法律意义
企业名称是企业在其业务中使用的名称,即企业在其业务中属于法律行为时,用以署名或被代理人用于与他人进行交易的名称。企业必须有一个名称来自我推荐,并与其他交易实体相区别;否则,企业在经营活动中会有很多不便,也会给交易秩序带来混乱。因此,企业名称是《商业登记法》调整的主要问题之一。
当事人应当依法登记企业名称,并经核准登记后方可使用;未经核准登记,将企业名称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由主管机关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或者处以罚款。企业名称注册可以防止他人利用其名称进行不正当竞争,影响其商业信誉,侵犯其商业利益。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后,企业享有使用权,具有两种法律效力。
1.独家效果。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后,具有排除他人以相同或者近似名称注册的效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第六条第1款规定:“一个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且不得与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同行业的注册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根据该规定,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后,同行业其他企业在登记主管机关管辖范围内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名称申请登记的,主管机关不予登记。
2.救济效力。企业名称权是通过登记创设的,可以排除他人使用同一名称经营同一业务。擅自使用他人注册的企业名称或者有其他侵犯他人企业名称权行为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或者请求主管机关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有损害的,企业名称权所有人可以请求赔偿。被侵权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