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管理规定
下列事项应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后方可作出决议:
(一)修改企业章程;
(二)企业的停业和解散;
(三)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和转让;
(四)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的合并;
(五)企业章程和法律另有规定需要一致同意的事项。第五条企业总经理由董事会任命,执行董事会会议的决定和决议,组织领导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企业总经理在任期内,未经董事会同意,无权解聘或辞退。第六条外商投资企业的主管部门或附属部门应根据以下原则确定:
(一)企业中方投资者为市属企业的,中方投资者的主管局(包括市政府授权的行政性公司或企业集团)为企业主管部门;
(二)中方投资者为部委、省属企业和外地来宁投资企业的,按照行业归口管理的原则,在审批项目时明确所属部门;
(三)企业中方投资者为其他经济组织(含私营企业)的,隶属部门由企业在审批项目时按照行业归口管理的原则明确或选定;
(四)外商投资企业在审批项目时,应根据行业归口管理的原则,指定所属部门或由企业选择;
(5)企业中方投资者为县(区)或乡镇(街道)企业的,由所在县行使相应的管理职能。第七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主管部门负责对企业进行指导、帮助、服务和监督。
(一)按照项目规模的审批权限,审查、上报或批准企业提交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以及企业成立时需要主管部门解决的其他重大问题;
(二)将企业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的基建计划纳入基建计划,优先安排实施;
(三)企业的供销纳入国家计划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四)督促企业将产、供、销统计数据报主管部门、统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五)负责对解散企业进行审计并监督清算;
(六)申请办理本企业中方职工出国、出境和因公前往特区的手续;
(七)协调解决中方合营者与合资、合作企业各方之间的各种矛盾;协助有关部门处理合资、合作企业与其他企业、部门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矛盾;
(八)帮助解决制剂生产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九)负责对合资、合作企业董事会中方派出的董事长、副董事长和董事人选进行选拔、考核和教育。第八条外商投资企业附属部门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了解企业制定和实施的生产经营计划,以及供销情况;
(二)为企业提供各种服务,帮助其达到行业标准;
(三)帮助企业解决制剂生产过程中遇到的困难;
(四)协调企业投资各方的矛盾;
(五)参与企业宣告解散时的清算工作。第九条政府综合部门应做好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服务监管工作。
(一)企业所需生产要素自行解决有困难的,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应及时向市有关综合部门报告,市计委、经委、物资局等部门应帮助解决;
(二)企业合同、章程的审批部门和登记机关,负责处理企业合同、章程履行中发生的矛盾,并负责监督合同、章程的履行;
(三)企业生产经营中遇到的有关政策问题,由市开放办研究处理;
(四)市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各自的分工,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的管理、服务和监督工作。第十条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是职工利益的代表,有权向董事会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其工作按照《南京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工会条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