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小额信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网络小额贷款业务,防范网络小额贷款业务风险,保护小额贷款公司和客户合法权益,促进网络小额贷款业务规范健康发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会同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起草了《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渠道提供反馈:

1.通过电子邮件将评论发送至:phjrbgzyc@cbirc.gov.cn。

2.将意见以信函方式寄至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5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普惠金融部(邮政编码:10014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对《互联网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反馈意见”。第一条制定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网络小额贷款业务,防范网络小额贷款业务风险,维护小额贷款公司和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络小额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定义本办法所称网上小额贷款业务,是指小额贷款公司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等技术手段,利用互联网平台上积累的客户运营、网上消费、网上交易等内生数据信息和通过合法渠道获取的其他数据信息,分析评估借款人信用风险,确定贷款方式和金额,完成网上贷款申请、风险审查、贷款审批、贷款发放和贷款回收的小额贷款业务。

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应主要在其注册地省级行政区域内开展;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小额贷款公司不得跨省级行政区域开展网络小额贷款业务。

第三条功能定位小额贷款公司发放网络小额贷款应遵循小额、分散的原则,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主要服务于小微企业、农民、城市低收入者等普惠金融重点服务对象,践行普惠金融理念,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充分发挥网络小额贷款的渠道和成本优势。

第四条监管制度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小额贷款公司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监督管理制度和经营管理规则,督促和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金融监管部门(以下简称监督管理部门)对网络小额贷款业务进行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

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审批、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

对少数需要跨省级行政区域开展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审批、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