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管理办法

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本会)作为非营利性的公募机构,广泛动员企业、国内外基金组织、民间组织和个人自愿捐赠,汇集各种社会资源,资助公共文化事业。

第二条协会根据协会章程,根据捐赠人的意愿,在协会下设专项基金,根据捐赠人的喜好和兴趣,将捐赠资金投入指定的文化项目。对协会的捐赠将享受国家和上海市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三条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维护捐赠人、受益人和协会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力量参与公益性文化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捐赠法》、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 国务院国发[2000]41号文件精神和协会章程(以下简称《办法》)。

第四条本会设立的专项基金受法律保护,本会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私分、侵占、挪用专项基金。

第二章专项资金来源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专项基金,是指协会依法接受的、根据捐赠人意愿投入指定文化项目和用途的合法捐赠。

第六条专项资金的来源:

(一)国内外组织和各界人士的捐赠;

(二)专项资金实现的增值收入;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章特别基金理事会

第七条专项基金理事会是专项基金管理和使用的决策机构,由基金发起人、其他理事和本会特别理事组成。基金发起人可以是基金长期不变的董事会成员,是专项基金事务的核心决策者。

第八条专项基金董事会成员名单应当经董事会和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九条专项基金理事会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若干人,理事若干人或秘书长一人。理事长和理事由基金发起人与相关单位协商确定,协会至少有一名理事实行席位制。副主席和秘书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十条认同专项基金章程,热心文化艺术事业,能够积极参与基金活动并承担和完成专项基金理事会委托的相关任务的海内外各界人士,经申请,经专项基金理事会批准,并报协会理事会和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成为专项基金理事。

第十一条基金理事有权参与和监督基金的工作;有权参加基金组织的各种活动;有义务遵守基金章程,执行理事会决议,积极完成基金分配任务。

第十二条专项基金理事会的职能如下:

(一)制定和修改基金章程;

(二)选举副会长和秘书长;

(三)审批基金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算;

(四)决定基金资助项目工作计划的实施和使用检查;

(五)增加和罢免理事、秘书长和副会长;

(六)决定基金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三条基金理事会负责专项基金的日常管理和运作,本协会有权对基金的日常管理和运作进行监督。

第四章专项资金的使用

第十四条专项基金是特定的捐赠。与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后,协会将设立专项基金专用账户。根据国务院“国发[2000]41号”文件规定,捐赠人凭协会出具的捐赠票据可享受公益捐赠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专项基金支出必须由基金董事会决议和基金董事长签字。专用基金的使用范围应在专用基金章程所涵盖或规定的范围内,不得用于章程范围以外的支出。

第十六条专项基金应设立独立的专门银行账户,实行独立核算,单独建帐,财务工作由本协会财务部门负责。

第十七条专项资金必须遵守相关财务制度、审计制度和社会监督制度。

第五章专项资金的保值增值

第十八条专项基金理事会负责专项基金的保值增值,基金理事会应当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对专项基金进行保值增值。

第十九条专项资金可以存入金融机构收取利息,也可以通过购买债券等方式保值增值,但不得用于创业投资。

第二十条专项基金理事会也可以委托本会开展专项基金的保值增值工作,本会委托专业机构开展专项基金的保值增值工作。

第六章管理监督

第二十一条本会对专项资金的管理:

(1)提供法律保护:对本会设立的专项基金的捐赠受法律保护。

(2)免费服务:协会为协会设立的专项基金的捐赠提供免费的专业金融服务,确保专项基金的顺利规范使用。

(三)实施财务监督:确保专项基金在章程规定的范围内使用。

第二十二条协会应遵循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公开透明的原则,专项资金理事会和资金捐赠人应及时、如实回答有关专项资金支出的询问。

第二十三条协会每年应向专项基金理事会提交财政年度总结。

第二十四条因违反章程和本办法导致专项基金遭受损失的,协会将责成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法定代表人变更前,协会应当对专项基金账户进行决算,确保专项基金的连续性和捐赠人的权益。

第二十六条专项基金和基金理事会成员不得有任何损害协会声誉的行为,或者利用协会声誉开展不适当的活动。如有违反,协会有权终止专项基金的运作,直至取消专项基金的设立。

第二十七条专用基金(含固定资产)不足人民币10万元且不足时间超过1年的,FSC将对专用基金进行清算。清算后剩余资产归协会所有,专项基金自行解散。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于本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