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技术产权交易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技术产权交易活动,促进技术与资本结合,实现科技产业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从事技术产权交易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技术产权,包括科技成果和科技成果投资、风险投资形成的产权。第四条技术产权交易活动一般应当在依照本办法设立的技术产权交易机构(以下简称“技术产权交易场所”)提供的场所进行。

本省国有及国有企事业单位必须在技术产权交易场所进行技术产权交易。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条技术产权交易应当遵循合法、自愿、诚实信用、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六条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依法对技术产权交易机构和交易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第七条技术产权交易机构是为技术产权提供集中交易场所的法人。其职责是:

(一)为技术产权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

(二)组织技术产权交易活动,维护交易秩序;

(三)提供和发布技术产权交易信息;

(四)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第八条技术产权交易机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依法设立。

技术产权交易机构的章程和交易规则应当报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备案。第九条技术产权交易机构实行会员制。

会员可以自行交易,接受委托交易,为技术产权交易场所的交易提供中介服务。

非会员必须委托会员在技术产权交易场所进行交易。

在同一交易中,会员不得同时接受转让方和受让方的委托。第十条技术产权交易可以通过协议转让、拍卖、招标等方式进行。、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第十一条在技术产权交易所进行交易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当按照技术产权交易机构的规定提交有效证明文件和相关材料。

国有及国有企事业单位转让技术产权,必须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

技术产权转让涉及企业职工安置的,交易双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达成职工安置协议,依法变更劳动关系,接续社会保险。

转让的技术产权涉及担保的,转让方应当告知受让方和第三方。第十二条技术产权交易当事人就交易事项达成协议后,应当签订书面合同。第十三条技术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技术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向双方出具技术产权交易凭证。

技术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当持交易凭证和合同到有关主管部门办理技术产权变更手续。第十四条在技术产权交易中,转让的技术产权发生争议的,转让方、受让方或者第三人可以向技术产权交易机构申请中止交易。

人民法院依法发出终止通知书的,应当终止交易。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交易无效。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处以违法所得1倍、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元罚款,并责令承担相应的行政和民事责任:

(一)非法设立技术产权交易机构和设立技术产权交易场所的;

(二)在技术产权交易场所外进行国有及国有技术产权交易;

(三)扰乱技术产权交易市场秩序。第十七条技术产权交易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徇私舞弊,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由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责令技术产权交易机构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第十八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九条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