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宣告破产的公司的债权人如何主张权利?

法律解析:债权人应在接到法院通知后1个月内向法院申请债权,未接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在法院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法院申请,写明债权数额及是否有财产担保,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放弃债权。因此,贵公司按时申报债权是非常重要的。所有债权人均为债权人会议成员,债权人会议成员有表决权,但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的除外。债务人的保证人,代表债务人清偿债务后,可以是债权人,享有表决权。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法院召集,在债权申报期满后15日内召开。在法院或会议主席认为必要时,或在清算组或占无担保债务总额65,438+0/4以上的债权人的要求下,应召开随后的债权人会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五十六条债权人未在人民法院确定的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进行补充申报;但是之前已经做过的分配,不再补充。审查确认补充债权申报的费用由补充申请人承担。

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第六十一条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核实债权;

(二)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收费和报酬;

(三)监事;

(四)选举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五)决定债务人继续经营或者停止经营。

(六)通过重整计划。

(七)采用和解协议;

(八)采纳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九)通过破产财产价格方案;

(十)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十一)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债权人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成会议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