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收购私募股权的规定
法律主观性:
购买前评估。1.被投资的国有企业为一级国有企业的,按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的本年度投资计划进行对外投资。投资项目在年度投资计划内的,无需另行审批。投资项目未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拟投资的国有企业应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2.如果被投资的国有企业是二级以下的国有企业(即股东是国有企业),其对外投资计划一般必须得到其上级公司的批准。
法律客观性: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公司不得收购其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3)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公司在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下收购本公司股份,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收购其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有第(二)、(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有第(三)、(五)、(六)项情形的,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不得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0%,并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