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中的管理者是谁?
公司法中的经理主要包括一些高级管理人员。
是指在公司管理层中担任重要职务,负责公司经营管理,掌握公司重要信息的人员,主要包括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其中经理和副经理实际上是公司的总经理和副总经理。聘任或者解聘经理,由董事会决定,并对董事会负责;副经理由经理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这里的财务负责人是指由经理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的财务负责人。这里的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要求的机构,负责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的保存、股东信息的管理和信息披露的处理。
至于“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则是赋予公司自主权,允许公司自主选择管理方式,聘用高级管理人员,但这些人员(职务)必须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上述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符合本法第六章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规定,并履行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九条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计划;
(三)制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则;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章程对经理的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经理列席了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