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你好!
你描述的情况属于股东僵局。
根据《公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股东会的讨论方式和表决程序由公司章程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不知道你们公司的章程是怎么制定的?是否缺乏这方面的规定?而我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参加股东会缺乏相应的规定。不出席股东大会的,可以视为弃权。可以参照《公司法》第104条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是否以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为基础通过,决议事项须经出席股东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否则,由于部分股东不出席股东会,导致公司事务无法正常进行,其他股东权益受损。
此外,对方拒绝出席股东大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可以要求对方赔偿。
工商局拒绝处理的,可以起诉其行政不作为,要求予以变更。
由此可见章程对公司的重要性。我对公司法有深入研究,长远来看建议你尽快解决这个股东僵局。
所提问题与以下法律有关
1.除了担心股份被稀释,不知道你的增资方式是什么。因为通常的增资分为同比或不同比例增资、投资性增资和分配性增资、现有股东增资和外部投资者增资等。,需要具体分析小股东不签字的原因是否与增资方案的设计有关。
2、关于《公司法》的规定和工商局的实施规定。
根据现有公司法,董事会提交的增资方案经三分之二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应是有效的,并得到工商局的认可。可以向你公司注册地的上一级工商局举报,但需要提醒的是,股东会的召开和董事会拟定的增资方案要按照《公司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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