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抽屉协议的合法性

抽屉协议在很多上市公司一直存在,已经成为股市潜规则,近两年愈演愈烈。对此,证监会多次对出票人协议出具警示函。专家还指出,这种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要看协议是否是双方的真实表达。如果签订协议时存在强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虚假表示、乘人之危等因素,则可以判定该协议不是双方的真实表示。

最高法对此也有说明,概要肯定了上市公司公告和决策程序的必要性。这意味着,上市公司的大股东或董事长等关键少数,如果不履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决策程序,不发布公告,将不受法律保护。这也意味着,出票人协议的合法性已经从法律层面被否定,依法应认定无效。

近日,华友公司代表中润资源原股东郑强诉冉生生源、冉生盛瑞、郭长伟案在山东省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再次引发市场讨论。对此,瑞金融也进行了案例说明。

有很多争议点。

“抽屉协议”一直存在于上市公司中,其合理性不断受到质疑。事实上,华友公司原股东华润郑强诉冉生生源、冉生盛瑞、郭长伟一案存在诸多争议。在签署《抽屉协议》时,冉生元已经持有中润资源25%的股份,为第一大股东。郑强只持有大约7%的股份,所以签署协议符合逻辑吗?冉生盛元与中润资源原股东郑强于2018年2月签订《确认协议》,约定冉生盛元引入战略投资者,承接郑强持有的中润资源全部剩余股份。如果股票转让价格没有达到郑强的预期,冉生生源将补足差额。

看似签署确认协议是比较正常的对赌协议,却变成了抽屉协议。这样存在的约定,改变了正常赌博的本来味道。与此同时,已经持有25%股份的冉胜元为什么要签下这么一份风险很大的协议,为只持有7%股份的郑强补差价?在上述抽屉协议中,冉生元引入的战略投资者是一家国企,当时的收购价格在6元左右。自购买以来,上市公司股价一直低迷。如果当时补差价,可能要几个亿。很难说这个协议能称得上公平合理。

这很不合理。这种高风险的协议一般公司是不会签的,尤其是对小股东,除非有隐情。

这种逻辑关系说不通,背后是否隐藏着一些问题,相关部门也没有做出相关解释。

强行签字,有没有法律上的好处?

服务上市公司多年的专家表示,上市公司签订的抽屉协议,很多都是在各种因素的干预下签订的,被迫签订的并不少见。

据悉,本案协议是在郑强为上市公司股东时被迫签署的,对2018年初上市公司董事会换届及公司管理层产生了延迟和干扰,中国有资本根据确认协议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规定,以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签订的协议、合同无效。有关部门在签订协议时没有充分考虑到当时的情况。仅持有7%股份的郑强是否想从中获取更多利益,从而拖延和干扰公司的正常运作,迫使其签署这样一份看似公平,实则风险巨大的协议?

并于2016 16年2月23日,在签署出票人协议前,郑强单方面向冉圣元出具承诺函,其中郑强披露了中润集团的重要债权、重要债务、重要资产及对外担保情况。然而,在随后的时间里,郑强披露的信息被反复证实存在大量不实情况。

如果这真的发生,郑强实际上是在挖坑让冉生进来。通过这种不正当的手段获取最大的利益。

证监会已调查,法院已裁决。

关于中润资源的问题,证监会还在调查取证阶段,山东高院已经做出终审判决。对于山东高院的终审判决,舆论一片哗然。很多媒体质疑此案的不合理性,包括强行签约、协议的合理性、郑强承诺的资产是否真实等。

同时,证监会已经介入此事件的调查,很快就能完成调查。现在最大的问题是,证监会发布的调查报告会不会和山东高院的判决不一样。当判断与调查报告不一致时,有时会对整个金融市场产生负面影响。

只有各部门的一致性,才能约束资本滥用权利,让资本绑架公司的情况越来越少出现,市场才能步入正轨。

让抽屉协议成为历史

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完善,抽屉协议作为一种历史遗留问题,应该从股票市场退出。中国经济运行中的潜规则和抽屉协议太多,对引入民间资本参与经济活动非常不利。

虽然有机构认为“抽屉协议”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上市公司并购的进度。但必须承认,在这样的协议中,往往存在灰色地带,甚至违反法律法规。可见,通过认可“抽屉协议”来促进市场合规发展,并非良策。

就本案而言,如果证监会调查原股东有损害上市公司、欺骗冉盛元的行为,上市公司和中小投资者都会受到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