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公司的主要业务有哪些?
经银监会批准,金融租赁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本外币业务:
(一)融资租赁业务;
(二)转让和接受融资租赁资产;
(三)固定收益证券投资业务;
(四)接受承租人的租赁保证金;
(五)吸收非银行股东3个月以上(含)定期存款;
(六)同业拆借。
(七)向金融机构借款;
(8)海外贷款;
(九)租赁物的出售和处置;
(10)经济咨询。
经银监会批准,经营状况良好、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可开办以下部分或全部本外币业务:
(一)发行债券。
(二)在境内保税区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
(3)资产证券化;
(四)为控股子公司和项目公司的对外融资提供担保;
(五)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融资租赁业务
公司自担风险的融资租赁业务包括三类:典型融资租赁业务(简称“直接租赁”)、转租融资租赁业务(简称“转租”)和回租融资租赁业务(简称“回租”)。
(1)直接租赁是指融资租赁公司从用户企业指定的卖方处购买固定资产,并以收取租金为条件,按照用户企业确认的具体要求,租赁给用户企业使用的业务。
(2)转租是指以相同的固定资产为租赁对象的多层次融资租赁业务。在转租中,下一级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也是下一级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在整个交易中称为转租人。第一级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称为第一出租人,最后一级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称为最终承租人。
各级融资租赁合同的租赁项目和租赁期限必须完全一致。在转租中,租赁物由第一出租人根据最终承租人的具体要求从最终承租人指定的卖方处购买。购买方式和直租一样,既可以直接购买,也可以委托购买。融资租赁公司可以成为转租中的第一出租人。此时,法人机构作为转租人,不需要具备经营融资租赁的资质。
融资租赁公司在转租中也可以是转租人。此时,如果第一出租人为境内法人,则后者必须具备经营融资租赁的资质。在上一级融资租赁合同中,必须约定承租人有权将其对租赁物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转让给作为出租人的下一级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
(3)回租是指卖方和承租人为同一人的融资租赁。在回租中,融资租赁公司作为买方与作为卖方的使用企业签订销售合同或所有权转让协议。同时,融资租赁公司作为出租人与作为承租人的用户企业订立融资租赁合同。
(4)转租赁是转租赁和分租赁的结合,即融资租赁公司购买使用企业拥有的固定资产后,不直接租赁给使用企业,而是通过融资租赁合同租赁给另一个企业法人,后者通过与使用企业的融资租赁合同将固定资产作为租赁出租给使用企业。
联合租赁和杠杆租赁
公司与其他机构共担风险的融资租赁业务有两种:联合租赁和杠杆租赁。
(1)联合租赁是指多家具有融资租赁资质的租赁公司为同一融资租赁项目提供租赁融资,由一家租赁公司作为主导。
(2)杠杆租赁是指融资租赁项目中的大部分租赁融资是由其他金融机构以银团贷款的形式提供的。但是,这些金融机构对承接融资租赁项目的租赁公司没有追索权,同时,这些金融机构按照提供的资金在项目租赁融资额中的比例,直接享有收回的租金中所包含的租赁收益。
租赁公司与这些金融机构签订无追索权银团贷款协议。租赁公司与卖方之间的销售合同与租赁公司与用户企业之间的融资租赁合同以及融资租赁业务中的类似合同没有区别,风险自担。
委托租赁
公司无风险融资租赁业务为委托租赁。委托租赁是指融资租赁项目中的租赁物或用于购买租赁物的资金是由一个或多个法人实体提供的信托财产。租赁公司作为受托人,与这些法人主体作为委托人订立信托合同,后者以融资租赁的方式将其自有财产作为信托财产委托给租赁公司使用和处置。
融资租赁项目的所有风险和收益归委托人所有,租赁公司根据信托合同收取委托人支付的报酬。本信托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信托法管辖。租赁公司与卖方之间的销售合同与租赁公司与用户企业之间的融资租赁合同以及融资租赁业务中的类似合同没有区别,风险自担。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主营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