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公司股权

m公司接受H基金投资,不符合41号公告规定的“混合投资”条件,存在税务机关不将已支付的固定利润确认为税前利息支出的风险。(1)投资到期或满足一定投资条件后,赎回投资或偿还本金的主体不符合公告编号的要求41.本案中,在投资到期或满足一定的投资条件后,原股东回购H基金持有的股权,而不是M公司赎回投资或偿还本金,不符合公告1号的规定。41.(2)本案中,如果M公司清算,H基金的老股东有优先清算权,与41号公告中“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的净资产没有所有权”的规定不符。

政策依据:《关于企业混合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413号)称:“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税法》)的规定,现就企业混合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公告如下:

“企业的混合投资业务是指具有权益和债权双重特征的投资业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混合投资业务,应按本公告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被投资企业接受投资后,需要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利率定期支付利息(或定期支付保本利息、固定利润、固定股息,下同);(二)有明确的投资期限或者特定的投资条件,投资到期或者满足特定的投资条件后,被投资企业需要赎回投资或者偿还本金;(三)投资企业不拥有被投资企业的净资产。(四)投资企业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五)投资企业不参与被投资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

"2.符合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混合投资业务,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利息,投资企业应当在被投资企业支付利息的当天确认收入的实现,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被投资企业应在应付利息日确认利息费用,并按照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2011第34号)第一条的规定进行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