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股权基金投资流程

1.项目筹集股权投资资金有三个主要来源:

2.创新证券投行业务、并购业务、国际业务衍生的直接投资机会接近一级投资。

3.与国内外股权投资机构结成战略联盟,实现信息共享和联合投资;

4.项目前期评审项目投资经理在收到商业计划书或项目介绍后,对项目进行前期调研,提交前期调研,推荐项目库,走访企业寻找项目信息。

1.项目投资经理在收到商业计划书或项目介绍后,对项目进行初步调查,提交初步调查报告和项目简介,对项目企业的投资价值提出初步意见。

项目初审包括书面初审和现场初审两部分。股权投资基金对企业进行书面初审的主要方式是审查企业的商业计划书或融资计划。股权投资基金在对企业的商业计划书进行审核后,会要求企业实地考察企业的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即现场初审是否符合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项目范围。

二、私募股权,即私募股权投资(简称PE),是指投资于上市公司未上市股权或非公开交易股权的一种投资方式。

从投资方式来看,私募股权投资是指对民营企业即未上市企业的股权投资。在交易实施过程中,考虑了未来的退出机制,即通过上市、并购或管理层回购,出售股份获利。

第三,2012年全球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私募股权投资行业面临巨大的退出和回流压力。中国VC/PE行业将进入深度调整期,行业“洗牌”将加速。达不到预期收益的PE机构将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募投将面临挑战,甚至被市场淘汰。而专业水平高、提前完成募资的成熟机构会更好地应对行业调整,其投资策略和竞争格局将面临变化。清科研究中心发布的2012年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市场统计数据显示,2012 * *年,可投资中国大陆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有369只,新募集基金数量大幅超过去年,为历史最高水平,但募集金额较去年大幅下降。369只新募集资金中,359只披露了金额,* * *计2500只。其中人民币基金354只,外币基金15只。虽然人民币在数量上占绝对优势,但在平均募集规模上,人民币基金与外币基金仍有明显差距。

法律依据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条私募基金业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私募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指出,私募基金管理人和从事私募基金托管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托管人)、从事私募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以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审慎勤勉的义务。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