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械电子工业部科技期刊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科技期刊的管理,使其更好地为机械电子工业的科研、生产、教育服务,为机械电子工业的科技进步服务,根据国家科委和新闻出版署联合制定的《科技期刊管理办法》和新闻出版署发布的《期刊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机械电子工业科技期刊必须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第三条科技期刊出版是机械电子工业科技工作和出版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任务是宣传党、国家和部的科技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公布新的科技成果。传播科技信息,交流学术思想,促进科技成果商品化,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服务。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科技期刊,是指有固定书名、期、年卷或年月序号,印刷成册,以科学技术为主要内容的连续出版物。根据报道的内容、方式和受众,可以分为:

(1)综合性期刊。指以报道国家和部的科技政策、法规、发展动态和科技管理为主要内容的期刊。

(2)学术期刊。指以发表研究报告、学术论文和综合评论为主要内容的期刊。

(3)技术期刊。指以刊登新技术、新工艺、新设计、新设备、新材料为主要内容的期刊。

(4)检索期刊。一种主要内容是刊登按照一定的记录规则对原始科技文献进行加工和浓缩而编辑的目录、文摘和索引的期刊。第五条科技期刊按照出版形式、发行范围和审批方式分为正式期刊和非正式期刊。

正式期刊是指经我部审核批准,报国家科委批准,在出版单位所在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登记,领取《期刊登记证》,编入“国内统一刊号”的期刊。官方期刊包括“公开发行”和“内部发行”。“公开发行”的期刊可以在国内外公开征订和销售;“内部发行”的期刊仅限于在中国订阅和销售。不能出口和外汇。

非正式期刊是指经部批准,在出版单位所在地的新闻出版部门登记,并获得《内部报批》的期刊。非正式期刊不列入“国内统一刊号”,仅限于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宣传贯彻党的方针政策、交流经验、交流信息,可以收取一定费用,但不得在社会上公开征订和销售。第二章管理机构和管理范围第六条机械电子工业部所属的全国性学会、协会、研究所(中心)主办的部直属科研院所、设计单位、行业归口单位、高等院校和全国性正式、非正式科技期刊,由部审核并报国家科委审批或部批准,由科技部统一归口管理。第七条机械电子工业部设立科技期刊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期刊办公室)。期刊社由机械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和电子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联合组成。期刊社在部科技司的领导下,负责科技期刊的业务管理。

机械系统科技期刊的具体工作由机械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负责。

电子系统科技期刊的具体工作由电子科技信息研究所负责。第八条部科技期刊的管理范围如下:

(一)研究制定部科技期刊发展规划和有关方针政策,负责科技期刊的调整和整顿。

(二)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新创办的科技期刊和在编期刊进行立项审查、审批和变更审批。

(3)负责制定机械电子工业部科技期刊的质量标准和编辑规则,并检查监督其实施。

(四)负责组织从事科技期刊管理、编辑、出版、发行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经验交流,不断提高办刊人员的业务素质。

(五)组织科技期刊评审,奖励优秀期刊和优秀工作人员。

(六)负责查处违反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的科技期刊。第三章办刊条件第九条办刊应当有明确的宗旨、方针、覆盖范围和相对固定的读者群。第十条主办单位要有负责人,主办单位要有一名主管科技工作的领导负责期刊工作和保密审查。第十一条应有健全的编辑部。编辑部的专职编辑人员应根据任务分配,一般为:每月不少于7人;双月不少于5人;季度或半年度出版物不少于3人。人数也可以按照每个编辑每年15-20万字的工作量来确定。并需要设立一定数量的编辑人员。

编辑部应有专职主编(或副总编)主持编辑工作,对期刊质量负责。专职总编辑(或副总编)应由具有高级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应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扎实的专业基础知识、广博的知识面、较高的文化素养和编辑业务水平、一定的组织活动能力和认真负责的工作精神。

专职编辑必须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具备一定的科技专业知识、写作水平和组织能力。

是否成立编委会,由各期刊自行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