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私募基金管理公司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法律分析:1。名称应符合《名称登记管理条例》,达到规模的投资企业名称中允许使用“投资基金”字样。
2.名称中可以使用行业术语中的“创业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基金”等字样。作为行政区划,“北京”是允许在商号和行业术语之间使用的。
3.基金类型:投资基金公司注册资本(出资额)不低于5亿元,全部以货币形式出资,设立时实缴资本(实缴出资额)不低于6543.8亿元;5年内注册资本按照公司章程(合伙协议)足额到位。"
4.单个投资人出资不低于654.38+00万元(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此限)。
5.至少有三名高级管理人员具有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和运作经验或相关业务经验。
6.基金企业的经营范围核定为:非证券业务的投资、投资管理、咨询。(基金企业可以申请从事上述业务范围以外的其他业务项目,但不得从事下列业务:
(1)借贷;
(2)公开交易的证券投资或金融衍生品交易;
(三)公开筹集资金;
(四)为被投资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
7.管理基金公司:投资基金管理“注册资本(出资额)不低于3000万元,全部为货币形式,设立时实缴资本(实际缴纳的出资额)”。
8.单个投资人投资金额不低于654.38+0万元(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此限)。
9.至少有三名高级管理人员具有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和运作经验或相关业务经验。
10.管理基金企业的经营范围被批准为:投资非证券业务、投资管理和咨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条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