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东注资流程
(2)约定公司设立时全部或部分立即缴纳的,公司根据全体股东的约定设立临时账户(可以约定设立前以个人账户作为临时账户),股东以现金出资的,在约定期限内将约定的货币种类和数量汇入临时账户;
(三)以实物出资的,股东协商确定或者指定财产托管人,产权及时转移的,将实物出资交付托管人,由托管人出具收款凭证;
(4)以实物出资需要变更产权登记的,应当在公司成立后将实物产权证明暂时交付托管人或者承诺变更登记事项,公司成立后按照约定或者法定时间办理产权变更登记;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和其他可以用货币作价并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股权出资的法律程序:
(1)办理股权出资审批手续;
涉及国有股权出资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股权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必须取得批准的,应当先办理批准手续。
(二)股权经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
(三)认缴或者实缴的出资额;
(4)股权出资公司办理股东变更登记;
(5)被投资公司的验资情况;
(6)被投资公司应办理实收资本变更登记。
一、股权出资的支付方式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股权作为非货币财产,应根据不同情况,按以下方式处理:
(1)公司设立时,投资者依法以股权出资的,被投资公司应当在申请设立登记时,登记认缴股权出资的投资者的姓名,以及出资的数额、方式、时间。投资人实际缴纳出资后,被投资公司应当申请实收资本变更登记。被投资公司为发起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还应当申请投资人实际缴纳出资额和出资时间的变更登记。
(2)投资者增加公司注册资本时以股权形式实际出资的,被投资公司应当申请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变更登记。被投资公司属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还应当申请相关投资人名称、认缴和实缴出资额及时间的变更登记。
二。股权投资运营需提交的材料
(1)以股权出资设立公司,应向工商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股东(发起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证明;
(三)全体股东(发起人)签署的章程,章程应当约定出资方式、股权交付方式及期限;
(四)股东(发起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五)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验资证明应当载明投资者在股权公司的股权持有及实收情况、股权评估情况及评估结果;
(六)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七)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8)住所使用证明;
(九)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0)出资方签署的《股权出资通知书承诺函》;
(11)股权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需股权公司盖章);
(1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2)以股权出资方式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应向工商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证明;
(三)股东会决议或者股东书面决定;
(四)修改或修订章程;
(五)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验资证明应当载明投资者在股权公司的股权持有及实收情况、股权评估情况及评估结果;
(六)出资人签署的股权出资告知承诺函;
(7)股权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股权公司印章);
(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三)股权公司股东变更登记应向工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企业法人备案申请表);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证明;
(三)股东会决议或者股东书面决定;
(4)股权转让协议或股权转让证明,涉及国有股的,还应提交相关部门;
(5)被投资公司的资质证明;
(六)修改或修订章程;
(7)股权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