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指期货交易有哪些系统?

您好,股指期货交易规则:

第一,存款制度

投资者在进行股指期货交易时,必须缴纳其交易合约价值的一定比例作为履行期货合约的资金担保,然后才能参与期货合约的交易。这个基金就是我们常说的存款。保证金通常分为交易保证金和结算准备金。交易保证金是指合约占用的保证金,结算备付金是指合约未占用的保证金。举个例子,一个投资者在资金账户投资50万元交易沪深300股指期货,假设保证金比例为15%,合约乘数为300元/点,那么?

当沪深300指数为3500点时,投资者交易两个期货合约需要缴纳的保证金应为3500×300×0.15×2 = 31.5万元,结算备付金余额(不含交易手续费)应为50万-31.5万=

需要指出的是,股指期货的交易保证金标准不是一成不变的。交易过程中出现单边市、法定节假日或市场风险明显变化等特殊情况时,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情况动态调整交易保证金标准。保证金标准调整后,股指期货合约所有持仓均按调整当日新的交易保证金标准结算。

二。当天无债务结算系统

当时的无债务结算系统也被称为“盯市”系统。简单来说,期货交易所要根据每天的市场价格波动来计算投资者所持合约的盈亏,并在保证金账户中划转相应的资金。

股指期货交易应当分级结算。交易所应当先结算其结算会员,结算会员再结算其交易会员及其客户。每日交易结束时,交易所以当日结算价结算所有未平仓合约的盈亏、交易保证金、手续费、税费等费用,同时划转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相应增加或减少会员的结算准备金。

交易所将结算结果通知结算会员后,结算会员根据交易所的结算结果对交易会员和客户进行结算,并及时将结算结果通知交易会员和客户。结算后会员保证金不足的,交易所应当立即向会员发出追加保证金通知,会员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交易所追加保证金。客户保证金不足的,期货公司应当立即向客户发出追加保证金通知,客户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追加保证金。目前,投资者可以在每日交易后在线查询账户的盈亏情况,以确定是否需要追加保证金或转移利润。

第三,限价制度

涨跌停板制度主要用于限制期货合约每日最大价格波动。根据涨跌停板的规定,每个期货合约在一个交易日内的交易价格的波动幅度不得高于或低于交易所事先规定的波动幅度,超过此幅度的报价将被视为无效,不能交易。通过制定涨跌停板制度,可以锁定会员和投资者在每个交易日所持合约的最大盈亏;可以有效减缓和抑制一些突发事件和过度投机对期货价格的冲击。涨跌停板是以某一合约前一交易日的结算价为基准,也就是说,前一交易日的结算价加上最大允许涨幅构成当日价格涨幅的上限,称为涨停;前一交易日的结算价减去最大允许跌幅,构成当日价格跌幅的下限,称为涨停。

根据CICC制定的交易规则,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的涨跌幅限制为前一交易日结算价的10%。此外,为了保证股指期货合约在到期日收敛于现货指数,最后一个交易日的涨跌停板为前一交易日结算价的20%。对于季度合约,由于其上市周期较长,交易所对季度合约的涨跌幅限制制定了特殊规定:季度合约上市首日的涨跌幅限制为基准价的20%;上市首日有交易的,下一交易日回到合同规定的涨跌停板范围;上市首日无成交的,下一交易日继续执行前一交易日的涨跌幅限制。

第四,持仓限额制度

为了防止市场操纵和少数投资者风险过度集中,交易所对会员和客户持有的合约数量上限进行一定的限制,这就是持仓限额制度。持仓限额是指交易所规定的会员或客户对某一合约单边持仓的最高数量;同一客户在不同会员开仓时,一份合约的单边持仓总数不得超过该客户的持仓限额。对于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CICC规定的会员和客户持仓如下:

(1)投机交易的客户号。合约单边持仓限额为100;

(2)结算后某合约单边总持仓量超过654.38+万的,结算会员下一交易日的单边持仓量不得超过该合约的单边持仓量。

总头寸的25%。交易所对套期保值和套利交易的客户号持仓限额作出了其他规定,使该类持仓不受一个合约单边持仓数量不能超过100的限制。一旦会员或客户持仓总数超过这一数额,交易所可按规定强行平仓或提高保证金比例。

五、大额持仓报告制度

大额持仓报告制度是指当会员或客户在某一合约中的持仓达到交易所规定的持仓报告标准时,会员或客户应向交易所或监管机构报告其资金和持仓情况。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状况,公布持仓报告标准。大额持仓报告制度是与持仓限额制度密切相关的另一项制度,以防止大额持仓操纵市场价格,控制市场风险。交易所通过实施大额持仓报告制度,可以对持有大额持仓的会员或客户进行重点监控,了解其持仓趋势和意图,对有效防范市场风险有积极作用。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规定,符合持仓申报标准的会员或者客户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大额持仓报告,包括会员名称、会员号、客户名称及交易代码、合约代码、持仓、交易保证金、可用资金等。

(二)资金来源说明;

(三)法人客户实际控制人信息;

(4)当日开户资料和结算单据;

(五)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六、强制平仓和强制减仓制度

强制平仓制度是与持仓限额制度和涨跌停板制度相配合的风险管理制度。当交易所会员或客户的交易保证金不足且未在规定时间内补足时,或者当会员或客户的持仓超过规定限额时,或者当会员或客户违规时,交易所为了防止风险进一步扩大,会对其持有的未平仓合约进行强制平仓,这就是强制平仓制度。强制减仓是交易所在期货交易中出现单边无连续报价涨跌幅限制等特别重大风险时,为快速有效化解市场风险,防止大量会员违约而采取的措施。强制减仓是指交易所将当日涨跌停板申报的未平仓,按照持仓比例与该合约净持仓的盈利客户自动撮合交易。因为强制减仓会导致投资者仓位和盈亏的变化,投资者需要特别注意。

七、结算担保制度

结算担保是指结算会员按照交易所的规定,为应对结算会员的违约风险而交存的* * *担保资金。单个结算会员违约时,在用完违约结算会员缴纳的结算保证金后,可以要求其他会员的结算保证金按比例承担该会员的履约责任。结算会员联保机制的建立,保证了市场在极端市场条件下的正常运行。结算担保分为基本担保和可变担保。基本保证金是指结算会员参与交易所清算交割业务必须缴纳的最低保证金金额。

可变担保是指结算会员的结算担保高于基本担保的部分,是随着结算会员业务量的变化而调整的结算担保。

结算会员* * *保证金机制的引入,将在股指期货市场运行初期提供相当数量的* * *保证金,可以增加交易所应对风险的财力,建立化解风险的缓冲区,进一步增强交易所整体抗风险能力,为市场平稳运行提供有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