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董事会议事规则

法律主观性:

公司法对董事会有哪些规定?现行公司法关于董事会的规定:第四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一条另有规定的除外;两个以上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其他国有投资者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有职工代表担任董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有职工代表担任董事。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的民主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第四十六条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董事可以连选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能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致使董事会成员不足法定人数的,在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责。第四十七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七)指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一)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四十八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或者不履行职责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第四十九条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规定的以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决议实行一人一票制。第一百零九条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董事会成员可包括公司员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的民主选举产生。本法第四十六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任期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本法第四十七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并于每次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时,可以另行确定召开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和期限。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实行一人一票制。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授权范围。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在公司运营中也发挥着重要作用。很多人经常把公司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相提并论。事实上,这两个最高级别的会议在权威方面是平衡和限制的。董事会的召集及相应的权力应在公司章程中详细体现,当然也应由公司在遵守《公司法》的基础上拟定。

法律客观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公司法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时,可以另行确定召开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和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公司法

第111条

董事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董事出席才能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实行一人一票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