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保险自查整改报告
关于进一步提高强制保险理赔服务质量的通知
关于印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的工作方案
关于加强强制保险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信用体系建设提高车险理赔服务质量的通知
关于公布保险理赔(给付)程序进一步完善理赔服务的通知
保监发[2008]第100号
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
为方便客户理赔和申领保险金,着力解决理赔(给付)服务中存在的问题,切实维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会决定建立保险理赔(给付)程序公开制度。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各保险公司应在公司对外网站上公布,公示理赔(赔付)服务的具体流程、所需材料清单、联系电话等。在所有营业网点(包括代理网点)的显著位置,方便保险消费者了解相关服务标准和具体流程。
二、保险公司为客户办理理赔(投保)手续时,应将所需材料一次性书面通知客户,并根据不同类型的案件明确赔付时限。因实际情况无法一次性告知,或者在承诺期限内无法理赔的,保险机构应当及时向保险消费者说明和解释。
三、各保险公司应结合理赔(给付)服务的实际情况,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在规范理赔(给付)服务的基础上,积极改进服务,尽量简化理赔(给付)程序和所需材料,制定相关服务承诺并及时公布。
四、各保险公司要公布理赔(给付)服务投诉电话或联系方式,定期分析保险消费者投诉情况,及时改进理赔(给付)服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确保保险消费者各类投诉得到及时妥善处理。
五、各保险公司应建立健全理赔(给付)服务监督管理机制,建立健全理赔(给付)服务质量回访制度,加大对理赔(给付)及时性、给付质量、投诉处理效果等方面的考核力度,切实提高保险消费者的满意度。
六、各保险公司应建立健全理赔(给付)服务责任制度,从总公司到市级分公司应指定一名高管作为理赔服务责任人,并指定一个部门作为理赔(给付)服务责任部门,该部门主要负责人是理赔(给付)服务联系人。
七、各保险公司应于2008年2月25日+65438分别向中国保监会和各保监局上报本公司理赔(给付)服务负责人、责任部门及联系方式(具体格式见附件);2009年6月5438+10月31日前,将理赔(赔付)服务的具体流程、所需材料清单、联系电话、投诉电话在公司网站公布,并报中国保监会及各保监局,上述材料于2009年2月25日前在各营业网点(含代理网点)公示。各保险机构变更理赔服务负责人、联系人和电话,调整理赔(赔付)程序和所需材料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和相关保监局报告,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八、各保监局要加强监管,将理赔(赔付)服务作为日常监管、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对保险消费者反映的突出问题,采取监管措施进行专项治理,对损害保险消费者利益的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
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会反映。
联系部门:稽查局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处。
联系人:王铸·刘展
联系电话:010-66288669,66286029
关于进一步提高交强险理赔服务质量的通知2008年11月14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08]第80号
中资财产保险公司、各保监局、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为进一步加强交强险业务管理,提高交强险服务质量,保护被保险人和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是各从事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简化理赔手续和流程,缩短结案周期,完善施救费用垫付机制,不断提升强制保险理赔服务质量。
二、保险公司必须严格执行强制保险与其他保险业务分开管理、分开核算的规定。强制保险案件应与其他保险业务分开立案、记录和结案。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意外,必须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及时赔付。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对强制保险的上述赔偿部分有争议的,不影响强制保险的赔偿。
三、各保险公司必须严格执行《交强险理赔实务守则(2008年版)》。落实《交通事故致严重人身伤害案件先行赔付机制》、《直接向交通事故受害人支付赔偿金的赔偿处理规定》、《交通事故无责任财产赔偿简易处理机制》,缩短理赔周期,解决交通事故受害人燃眉之急,促进社会和谐。
四、中保协要组织各保险公司进一步统一和规范公司强制保险理赔服务的行业标准,推行“强制保险造成财产损失自行赔偿”等简化创新的理赔机制。
五、各保监局要高度重视强制保险理赔服务投诉,及时解决各类矛盾纠纷,加强对社会各界反映的研究,及时解答各类疑惑。对服务质量差、信访投诉多的分支机构和相关责任人及时予以警示,对恶意拖延、不愿赔偿等违法机构和人员依法严厉查处。
2008年9月23日发布的新闻稿
关于印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08]第70号
各保监局、各财产保险公司: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精神,着力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着力防范化解风险,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公平、规范、有序竞争的保险市场,促进财产保险业又好又快发展。保监会研究制定了《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的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二○○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的工作方案
近年来,特别是党的十六大以来,全国财产保险市场快速发展,业务规模迅速扩大,防范风险能力逐步增强,保险覆盖面不断扩大,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作用得到较好发挥。然而,在财产保险市场快速发展的过程中,市场违规经营问题依然突出,不仅破坏了市场秩序,损害了行业声誉和形象,也破坏了保险资源,增加了行业经营风险,甚至损害了被保险人的合法利益。因此,财产保险业要高度重视规范发展问题,深入贯彻落实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精神,共同努力,坚决解决市场突出问题。
一、工作目标
以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以解决市场突出问题为重点,强化公司内控和监督查处,通过一段时间的整治,形成了财产保险市场规范有序运行、公平合理竞争的良好局面。今年年底前,力争实现财产保险市场秩序的明显好转:
(一)保险公司内部控制明显改善,公司经营中存在的业务财务基础数据不真实问题得到有效遏制。
(2)保险公司已申报不同条款和费率,未申报变更条款和费率或通过各种手段变相降低费率的行为基本得到解决。
(3)建立健全规范的理赔服务标准和理赔流程,保险消费者对保险公司恶意拖延、不愿赔付、无理拒赔的投诉明显下降。
二、重点内容
当前,要重点抓好以下几点,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
(一)保证公司业务基础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1.确保保费收入如实完整入账。严格按照新会计准则和保费收入确认原则,将保费收入完整、真实地反映在保费收入账户中。严禁虚挂应收保费、假批退款、撕毁账单、阴阳单据买单、记录净保费、出系统、表外账。
2.确保赔偿案件和赔偿的真实性。严禁故意编造从未发生过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故意扩大保险事故损失范围和虚增赔偿金额、在赔偿案件中计入与赔偿案件无关的费用、与汽车修理厂等单位串通骗取赔偿等违法行为。规范理赔费用的计提、使用和管理,确保理赔数据的真实完整。
3.确保公司所有运营成本据实收取。严格执行财务会计相关法律法规,严禁据实列支各种经营管理费用,严禁通过报销虚假差旅费、车船使用费、会议费、业务招待费等方式非法套取资金支付中介费或挪作他用。中介费必须足额如实缴纳,不得以任何理由虚报费用。不准为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报销任何费用,扩大经营成本。
4.确保根据法律法规计提所有责任准备金。严格执行非寿险准备金管理办法,准确真实计提各项责任准备金,严禁随意选取发展因子和最终赔付率假设等手段违规计提准备金,导致经营业绩不真实。
各级公司总经理或负责人对所辖公司业务和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全面负责。
(二)严格执行报保险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的条款和费率。
严格执行财产保险条款和费率管理的有关规定,依法履行条款和费率审批程序。严禁保险机构报出不同的条款和费率。公司分支机构不得以各种理由随意扩大或减少保险责任,不得随意变更总公司上报的条款和费率,进行恶性价格竞争,扰乱市场秩序或损害被保险人利益。如需修改或变更条款和费率,必须依法履行审批或备案手续。
(三)解决索赔难的问题
保险公司应当依法履行保险合同义务,严禁恶意拖延赔偿、惜赔、无理拒赔等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要建立健全系统理赔服务标准,规范理赔流程,提高理赔服务质量,建立快速理赔机制,切实提高理赔时效。
(四)确保公司主要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
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科学制定公司发展战略和决策机制,完善并严格执行保费资金管理、承保与赔付管理、有价单证管理、成本管理、印章管理、分公司高管管理等核心内控制度。加强数据集中管控,理赔接报系统和单证系统应与核心业务系统全面对接,业务、财务和再保险数据应实时整合、无缝链接和交互。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提高内部控制执行力。目前还没有总公司集中管理数据的公司,一定要制定计划,明确时限,尽快实现。
三、主要措施
(一)坚决加大检查和处罚力度,依法严厉查处市场违法行为。
1.通过各种手段造成保费收入严重不真实的,依法给予停止接受新业务至少6个月、责令更换直接责任的高管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保险业务许可证。
2、制造虚假赔偿案件或故意扩大赔偿用于其他目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故意拖延赔偿、少赔和无理拒绝赔偿的,严格按照规定处理。
3、私设小金库,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不构成犯罪的,按照提供虚假报告、报表的行为处罚。
4、对采取各种手段虚列管理费用数额较大的,应给予停止接受新业务至少6个月,责令更换直接责任主管人员并依法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5.对未报批备案的条款和费率进行恶性价格竞争的,责令更换直接责任人员,并追究上一级乃至总行的管控责任。
6.对未按规定提取各项责任准备金的,给予罚款或限制业务范围、停止接受新业务、责令更换直接责任的高管人员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保险业务许可证。
7.对经营强制保险公司违反强制保险相关法律法规的,将依法严惩。
(2)强化信息披露。要及时向社会公开公司违法违规被行政处罚的情况,加强社会监督和约束。
(3)加强偿付能力监管。对偿付能力充足率不达标的公司,保监会应当采取限制分支机构设立、业务范围、高管薪酬、向股东分红、增加再保险、增加注册资本等措施,督促公司降低业务发展速度和规模,提高业务质量和效益,增强风险防范能力。对于偿付能力充足率处于临界点的公司,保监会要通过动态监管及时进行风险预警。
(4)建立对总行的查询和监督。总公司发展战略与公司实力不符、公司市场发展激励机制与市场不符、公司核心内控管理薄弱、控制手段薄弱、管理粗放的,保监会产险部将向总公司发送监管提示,与总公司主要负责人进行监管谈话,将公司列为重点监管公司,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5)建立与公司大股东、独立董事、监事的通报制度。保监会将每季度向公司大股东、独立董事、监事通报公司违法违规及处罚情况,充分发挥股东、独立董事、监事应有的监督约束作用。
(六)建立保险机构和从业人员不良记录信息共享机制。建立全国财产保险业高管人员、法人、精算人等重要人员不良记录档案,及时公布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处罚的机构和人员信息,严禁有不良记录的人员异地任职。
四、工作原理
(一)坚持依法从严从快查处的原则,加大违法经营成本。
(2)坚持保监联动、全国统一行动、统一标准、协调一致的原则。
(三)坚持对保险分支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和问询进行查处或追究总公司相关责任的原则。
(四)坚持疏堵结合的原则。除强制保险费不超过4%外,其他商业保险费用标准由公司掌握,但应据实收取,并依法纳税。同时,鼓励保险公司依法在体制机制、销售渠道等方面进行改革创新,从源头上防范违规行为发生。
(5)坚持监管部门重点检查与公司自查自纠相结合的原则。各保监局要重点检查2008年8月31以后保险公司经营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各保险公司要在2008年8月31日前,对违规操作行为认真开展自查自纠。自查自纠周期为2008年10月1至2008年8月31。需要以省级为单位向当地保监局报告自查自纠的详细情况。总公司综合系统应于2008年10月30日前报保监会财产保险监管部。对2008年8月31后未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和违法违规的,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六)坚持监督查处原则,加强行业自律。国家和地方保险行业协会在大力加强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的同时,应积极沟通协调会员公司,加强同业自律,规范市场行为。积极探索有效的自律措施。
(七)对有政策支持的强制保险和农业保险实行更严格的调查监管原则。
动词 (verb的缩写)工作要求
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严厉打击非法经营行为,建立公平、规范、有序竞争的财产保险市场,是当前财产保险业极为紧迫和重要的任务,需要保险监管部门、保险公司和保险行业协会共同努力,齐抓共管,综合治理。
(一)各保险公司要高度重视,按要求认真落实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工作。
1,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公司主要负责人负总责,指定相关管理部门和责任人负责此项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和落实。各总行应指定一至二名联系人,制定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2.制定自查自纠工作方案,周密部署。各公司要根据要求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自查整改方案,周密部署,狠抓落实,确保自查整改工作落到实处,确保公司在2008年8月31后依法合规经营。
3.树立科学的管理理念,强化内控执行,建立长效防范机制。总行要切实改变片面追求速度、规模和市场份额的做法,建立科学的激励约束考核机制,强化各级高管和员工的法律意识和利益观念。改进财务管理,积极推进全面预算管理。加强内部审计,切实解决内控制度不完善、不落实、内控执行力逐步下降等问题。同时,积极采取“见票即付”等措施,从制度和源头上防范数据不真实和违法经营行为。
(二)保险监管部门要认真组织、严格监管,切实做好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工作。
1,牢固树立科学监管理念,坚持依法监管、科学监管、有效监管。监管的根本目的是维护保险消费者利益,规范市场、防范风险、促进行业又好又快发展是我们的职责。要以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科学有效的方法和善于经营的精神,做好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的工作。
2.统筹规划,突出重点。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既是当前的一项重要监管任务,也是一项长期的、经常性的工作。各保监局要制定实施细则,整合监管力量,加大排查范围和力度。重点关注并严厉查处2008年8月31之后发生的违法行为。我们应该督促公司在此之前检查并纠正问题。如果有举报,只要是在行政处罚的追溯期限内,都会按照规定进行查处。
3、落实责任,守土有责。规范保险市场秩序是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部署的一项重点工作。各保监局、机关及相关部门要落实责任,按照职责范围严格监管市场违规行为。确保管理范围内的保险市场规范有序。如果查处不力,市场继续混乱,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4.建立上下联动机制,形成监管合力,提高监管效率。各保监局在依法严肃查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违法行为的同时,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深刻剖析公司内控机制、体制机制、管控手段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将相关情况上报保监会财产保险监管部,由财产保险部向总公司进行质询。保监会将进一步加强偿付能力监管,运用偿付能力监管倒逼机制,督促公司加强内控,依法经营。
5、保持工作的连续性。要把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的工作与年初部署的各项监管工作有机结合起来,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相互补充,相互协调。清理整顿和规范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向保监会财产保险部报告。
6.要创新监管思路和方式,注重教育、制度和处罚相结合,疏堵结合、标本兼治,有效遏制财产保险市场突出问题,力争在今年年底前实现全国财产保险市场秩序明显好转。关于加强强制保险管理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8]第2号
中资财产保险公司、各保监局、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为进一步提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运行水平,加强交强险业务管理,提高交强险服务质量,强化交强险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制度,保护被保险人和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是完善交强险理赔服务模式。
(一)各从事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简化理赔手续和流程,缩短结案周期,完善救援费用垫付机制,不断提高强制保险理赔服务质量。
(二)中保协要组织各保险公司及时修订《交强险保险理赔实务规范》,规范各公司保险和理赔服务行业标准,从2008年2月1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行交强险无责财产理赔简化处理机制。
(三)已经实施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机制的地区,要及时总结当地的有效做法和有益经验,逐步完善运行机制和操作实践流程,使其更好地发挥作用。
二、加强强制保险的会计管理。
保险公司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及时、准确、公正、透明”的原则,建立健全交强险的财务核算、外部审计和信息披露制度。完善内部控制,完善业务流程,落实岗位责任制,提高信息系统运行水平,加强财务人员专业培训,逐步形成会计管理长效机制,确保交强险业务各项会计要求落到实处。
三、加大强制保险的成本控制。
(一)各保险公司应采取措施,加大对交强险各项费用的控制力度,降低交强险费用率水平,切实降低交强险整体费用水平,减轻投保人负担。
(2)保险费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的公司,必须对保险费进行详细的分析和核定,制定严格的预算,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保险费。
第四,要完善强制保险的信息披露方式
(一)各保险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专业水平高、社会公信力强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交强险业务进行独立第三方审计。
(二)自2008会计年度起,各保险公司应按会计年度每年聘请注册会计师对交强险业务进行审计;并于每年4月30日前,将上一年度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强制保险专项财务报告一式四份报送中国保监会,同时报送报告电子版。
(三)中国保监会在收到保险公司报送的强制保险专项财务报告后十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各保险公司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通过中国保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披露强制保险专项财务报告摘要,同时通过公司网站披露专项财务报告全文,接受社会监督。
(四)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专项财务报告中逐步细化“交强险营业费用明细表”,并在报告附注中对费用内容进行说明。
五、做好新旧强制保险的切换工作。
(1)《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及费率方案(2008年版)》将于2008年2月1日零时起实施。对于保险期间未于2008年2月1日零时结束的强制保险保单,在2008年2月1日零时以后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按照新的责任限额执行;2008年2月1日零时前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仍按原责任限额执行。
(2)各公司做好系统衔接和保单打印工作,确保新的交强险责任限额和费率方案按时实施。
(3)目前各保险公司的强制保险单最晚可使用至2008年3月31日。但应在保单特别约定栏注明:“保险人按照中国保监会颁布的《强制保险责任限额(2008年版)》承担保险责任”等类似字样。
六、加强对强制保险重要环节的监管。
(一)各保监局应将辖区内强制保险费率水平较高的分支机构列为重点检查对象。对经核实存在“虚列费用”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要及时依法严肃处理。
(二)各保监局要加强对辖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交强险数据真实性的检查,重点检查交强险保费收入与已理赔确认、未决赔款损失评估、专属费用认定、共同费用分摊等环节,全面准确反映经营成果。
(三)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要高度重视强制保险理赔服务投诉,及时解决各类矛盾纠纷,加强对社会各界反映情况的研究,及时解答各类疑惑。对服务质量差、信访投诉多的分支机构和相关责任人及时予以警示,对违规机构和人员依法严厉查处。
(四)各保监局要加大查处力度,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依法采取“责令停止接受交强险新业务”、“责令更换负责人”、“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等严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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