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2017修订)
(一)建立、维护和完善与股份转让相关的技术系统和设施。
(二)制定和修改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
(三)受理和审核股票上市及相关业务申请,安排符合条件的公司上市;
(四)组织并监督股票转让及相关活动;
(五)对主办券商等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参与者进行监管;
(六)监督上市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七)管理和发布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相关信息;
(八)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职能。第九条全国股转系统公司应当依法制定股票挂牌、股票转让、主办券商管理、挂牌公司管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基本业务规则。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制定和修订基本业务规则,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其他业务规则的制定和修订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第十条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新证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申报,新的转让方式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第十一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应当为组织公平的股份转让提供保障,并发布股份转让实时行情。未经全国股转系统公司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使用或传播股票实时转让报价。第十二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收取的资金和费用应当符合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优先用于维护和完善相关技术系统和设施。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应当制定专门的财务管理制度,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第十三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应当从收取的费用中提取一定比例设立风险基金。风险基金提取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中国证监会另行制定。第十四条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登记结算工作。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应当与其签订业务协议,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第三章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组织架构第十五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制定公司章程,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职责分工,建立健全内部组织机构和公司治理。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第十六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股东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股东持股比例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新股东或者原股东转让股份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第十七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的组成和议事规则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第十八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由中国证监会提名,任免程序和任期符合《公司法》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前款所称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由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章程规定。第十九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根据需要设立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的组成和议事规则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