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种是违反企业制度和章程的?
当公司章程与《公司法》的规定不一致时,应从两个方面确认法律适用原则:
第一,在不违反公司法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应当适用公司章程。
第二,当公司章程与《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相冲突时,适用《公司法》的规定。
如果公司章程只是与公司法的任意性规定不一致,则不能否定公司章程的效力。章程违反《公司法》强制性规定的,章程无效。公司可以通过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来改变公司法的任意性规定。本章程与《公司法》不一致时,以本章程为准。
对股东的影响:
公司章程一般被认为是股东之间的一种契约关系,使股东之间相互负有义务。因此,如果一个股东的权利因另一个股东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的个人义务而受到侵害,该股东可以根据公司章程向另一个股东主张权利。
但需要注意的是,股东权利请求的基础应当是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出资的优先购买权,而不是股东与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股东违反对公司的义务,公司利益受到侵害,其他股东不能直接向股东主张权利,只能通过公司或者以公司的名义主张权利。
所以,当《公司法》与公司章程不一致时,要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如果公司章程是公司的修改,那么应该适用公司章程的规定,但是公司章程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也就是说,一旦公司章程违反了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那么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是无效的,此时应该适用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