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如何认定关联方?
(1)公司法
第二百一十六条(四)关联关系,是指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其他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关系。然而,国家控制的企业并不仅仅因为它们受国家控制而有关联。
(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七十一条(三)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上市公司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资源或义务转移。
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为上市公司关联法人:
1.直接或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
2.前款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3.由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4.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一致行动人;
5.在过去12个月或根据相关约定在未来12个月,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与上市公司存在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利益倾斜的其他法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上述第1和2项所述人士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18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子女配偶的父母;
5.在过去12个月或根据相关约定在未来12个月,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与上市公司存在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利益倾斜的其他自然人。
(三)《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一致行动的投资者在上市公司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中是相互一致行动人。如果没有相反的证据,投资者在下列情况下属于一致行动人:
1.投资者之间存在股权控制关系;
2.投资者受同一实体控制;
3.投资者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主要成员,同时兼任其他投资者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4.一个投资者参股另一个投资者,能够对参股公司的重大决策产生重大影响;
5.银行以外的其他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为投资者获得相关股份提供融资安排;
6.投资者之间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
7.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的股份;
8.在投资者中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的股份;
9.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为投资者工作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亲属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的股份;
10.前款所列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亲属同时持有公司股份,或者其本人或者其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同时持有公司股份;
11.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与其控制或者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持有本公司股份;
12.投资者有其他相关关系。
一致行动人应当合并计算其持有的股份。在计算投资者持有的股份时,应当包括登记在其名下的股份和登记在其一致行动人名下的股份。
认为自己和他人不应被视为一致行动人的投资者,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供相反的证据。
(4)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版)
10.1.2上市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10.1.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上述第(一)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第10.1.5条所列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关联自然人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五)中国证监会、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与上市公司存在特殊关系,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向其倾斜的其他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0.1.4上市公司与前条第(二)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存在关联关系,但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董事兼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10.1.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一个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第10.1.3条第(一)项所列关联法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所述人员的近亲属,包括配偶、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与上市公司存在特殊关系,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向其倾斜的其他自然人。
10.1.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应当视为上市公司的关联人:
(1)根据与上市公司或其关联人签订的协议或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第10.1.3条或第10.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2)在过去12个月内发生10.1.3条或10.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10.1.7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告知其与上市公司的关系,公司应当向本所备案。
(5)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上述第(一)项所列单位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第十条所列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关联自然人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五)本所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与上市公司存在特殊关系,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向其倾斜的其他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持有对上市公司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65,438+00%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九条上市公司与前条第(二)项所列单位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存在关联关系,但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董事兼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是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一个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第八条第(一)项所列关联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所述人员的近亲属;
(五)本所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与上市公司存在特殊关系,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向其倾斜的其他自然人,包括持有对上市公司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65,438+0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应当视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方:
(一)根据与上市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订的协议或者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者在未来12个月内,具有第八条或者第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2)近12个月内发生第八条或第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6)《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版)
10.1.2上市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10.1.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前款所列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本规则第10.1.5条所列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四)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与上市公司存在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利益倾斜的其他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0.1.4本细则第10.1.3条第(二)项所列上市公司与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构成关联,但法人董事长、
10.1.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一个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细则第10.1.3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所述人员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与上市公司存在特殊关系,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倾斜的其他自然人。
10.1.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为上市公司的关联人:
(一)因与上市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订协议或者作出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者在未来12个月内,具有本规则第10.1.3条或者第10.1.5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2)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曾发生本细则第10.1.3条或第10.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10.1.7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上市公司告知其关联人。公司应当及时将上述关联方的情况报本所备案。
二、会计准则对关联方的认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
第三条一方控制、* *共同控制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两方或多方受一方共同控制、* *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控制权是指决定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相应地从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的权利。
* * *共同控制是指根据合同对一项经济活动的控制,这种控制只存在于与该经济活动有关的重要财务和经营决策需要分享控制权的投资者一致同意的情况下。
重大影响是指有权力参与企业财务和经营政策的决策,但不能控制或与其他方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
第四条下列各方构成企业的关联方:
(1)企业的母公司。
(2)企业的子公司。
(3)与该企业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四)对企业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者。
(5)对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者。
(6)企业的合营企业。
(七)企业的联营。
(八)企业主要投资者及其近亲属。个人主要投资者是指能够控制、共同控制或者对一个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个人投资者。
(九)企业或其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关键管理人员是指那些拥有权力并负责计划、指导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与主要投资者或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在与企业进行交易时,可能影响个人或受个人影响的家庭成员。
(10)企业主要投资者、关键管理人员或者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的其他企业,* * *具有相同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
第五条仅与企业存在下列关系的,不构成企业的关联方:
(1)与企业有日常往来的资金提供者、公用事业、政府部门和机构。
(2)与企业有大量交易并有经济依赖关系的单一客户、供应商、加盟商、经销商或代理商。
(3)与企业共同控制合营企业的合营企业。
第六条仅受国家控制且不存在其他关联方关系的企业,不构成关联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