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spv公司的审批流程
法律分析:融资租赁公司分为内资、外资、中外合资三种。首先,设立中外合资金融租赁公司的条件是:设立金融租赁公司的发起人应为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信用良好,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且成立满一年。符合条件的发起人以其全资子公司(SPV)的名义投资设立金融租赁公司,相关子公司不要求存续满一年。其中,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对中外投资者的条件是,中方投资者财务状况良好,最近两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外国投资者或其境外母公司已在境外合法注册并从事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外国投资者总资产不低于654.38+00万美元。此外,注册资本一般不低于5亿元。对高级管理人员的要求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信用良好,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不良经营记录,最近三年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熟悉经济金融工作,从事融资租赁(租赁)业务或者相关金融机构工作三年以上,或者从事相关行业工作五年以上。
法律依据:《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第五条申请许可经营项目。申请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持批准文件和证件向企业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审批机关对许可项目的经营期限有限制的,登记机关应当对经营期限进行登记,企业应当在审批机关批准的经营期限内从事经营。申请一般经营项目的,申请人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及有关规定自主选择一个或者多个经营类别,并依法直接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