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公司员工离职时窃取公司客户信息进行商业交易。我能告他们什么?但是我没有帮他们办理社保,也没有签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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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

[解读]

本罪是指未经商业秘密权利人许可,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他人商业秘密,并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刑法条款]

第二百一十九条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款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掌握的商业秘密。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保密的技术信息和商业信息。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的使用人。

第二百二十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条的规定处罚。

[量刑]

1.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