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客户卖空证券的权益归证券公司所有?

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融资融券合同必备条款》等相关规定,证券发行人在客户融入证券后、证券返还前,无偿分配投资收益、向证券持有人分配证券或者发行具有优先购买权的证券的,客户应当按照融资融券合同的约定缴纳与融入证券的收益相等的证券或者资金。

融资融券交易涉及的权益包括但不限于:?

1.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根据证券公司客户的信用交易所担保的证券账户中的记录,确认证券公司受托持有证券的事实,并以证券公司的名义登记在证券持有人名册上。

2.对于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中记录的证券,证券公司应当以自己的名义,为客户的利益行使证券发行人的权利。

证券公司对证券发行人行使权利时,应当事先征求客户的意见,并按照客户的意见行事。

客户未发表意见的,证券公司不得对发行人行使权利。

前款所称证券发行人的权利,是指因持有证券而产生的请求召开证券持有人会议、出席证券持有人会议、提议、表决、认购配售股份、请求分配投资收益等权利。

3.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受证券发行人委托以证券形式分配投资收益的,应当将分配的证券记入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的证券账户,并相应变更客户信用证券账户的明细数据。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受证券发行人委托以现金方式分配投资收益的,应当将划拨的资金划入证券公司信用交易资金结算账户。

证券公司收到资金后,应当通知商业银行变更客户信用资金账户的详细数据。

4.客户融入证券后、证券返还前,证券发行人分配投资收益、向证券持有人分配证券或者发行证券持有人有优先购买权的证券的,客户应当按照融资融券合同的约定向证券公司支付融入证券收益等值的证券或者资金。

5.证券公司通过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持有的股票不计入其自有股票,证券公司无需因账户内股票数量的变化而履行相应的信息报告、披露或要约收购义务。

客户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普通证券账户、信用证券账户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及其权益总数或者其增减变动达到规定比例时,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信息报告、披露或者要约收购义务。

参考资料:

融资融券合同必备条款和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