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重整与破产的区别

法律分析:破产重整是个人资本,法律术语是破产重整,作为破产清算属于破产程序。不同的是成立的目的不同。前者在于拯救企业,后者在于摧毁企业,价值功能不同。前者积极防止债务人破产,体现破产企业财产的增值功能,后者体现破产财产的再分配功能,消极公平地分配债务人财产,具体措施不同。前者采取一些保护性措施整合企业的财产、债务和经营事务,包括追加投资、约定延期和减少债务履行、企业合并和分立等。后者想以不同的价格分配破产财产,主要包括拍卖、强制出售和折价出售,债权人获得的实际利益是不同的。前者试图使债务人起死回生,保全和提高企业的财产和经营价值,债权人自然能获得更大的利益,而后者只能在债务人现有财产的限度内得到清偿,财产价格变动可能给企业造成巨大损失,债权人最终能从破产财产中得到清偿的极为有限。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条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投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第七十一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申请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