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关于股东退股的规定

股东不能随意抽逃出资,因为一旦履行了对公司的出资义务,就成为公司的注册资本,公司的注册资本是不能随意抽逃的。股东抽逃出资的,构成抽逃出资罪。

股权转让需经其他股东同意并享有优先购买权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股权转让手续并备案。后者需要召开股东大会,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并编制相关报表,通知债权人。

公司减资的基本流程:

1,股东大会决议。有限责任公司的减资依法由股东会决定。国有独资公司的减资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决定。

2.准备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3.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有权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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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股权转让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份。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同意其股份转让。其他股东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股权;不买的,视为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