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清算中如何处理股份?
一、破产清算中的股份如何处理?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的,股东履行出资责任后对公司债务不负责任,不履行出资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公司法
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具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九十三条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足额出资的,应当补足出资;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公司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作价明显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数额的,出资的发起人应当补足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企业破产逃废债务有哪些表现?
企业破产逃废,一般有以下表现:
1.破产企业故意隐瞒财产,缩小破产财产范围,并试图低估破产财产价值,降低赔偿比例。
一些企业在评估破产财产时,只对固定资产进行评估定价,而忽略了企业的无形资产,如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对无形资产不定价、不评估。
在没有债权人参与的情况下,有些企业甚至不按实际价值给破产财产定价,而是故意压低破产财产价格,使负债率超过实际负债率,造成无资产还债的局面。
2.破产企业“恶意”破产,故意转移财产,另设公司或划小核算单位,空壳破产。
在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默许和纵容下,一些企业通过改制逃废资产,使原单位名存实亡,债务悬空。破产清算结束,剩余债务免除后,在原企业有效资产的基础上重新开业。甚至有一个奇怪的事情,企业在密集投资新工厂的同时,也在悄悄酝酿破产。
3.破产企业违规经营,擅自提高职工安置费等优先补偿费用,让企业无所遁形。
目前企业破产实践中有一种做法:首先根据破产企业职工人数和资产情况,从破产财产中提取一定比例或数额作为职工安置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