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不得作为对被投资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公司不得作为被投资企业债务的连带责任出资人,这意味着我国《公司法》第十五条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被投资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投资者。”该条是《公司法》对公司转投资的具体规定。
所谓公司转投资,是指公司作为投资主体,以公司法人财产作为对另一企业的出资,从而使公司成为另一企业成员的行为。
再投资必然涉及再投资公司的权利,尤其是债权人的利益。如果不受法律限制,可能会损害公司尤其是债权人的权益。因此,公司再投资时,一定不能成为被投资企业债务的连带责任出资人,即公司对其他企业的投资必须以有限责任和不连带为原则。
延伸信息我国《公司法》中提到的公司有其具体的适用范围:
第一,根据属地原则,是依照《公司法》在中国设立的公司;
其次,组织形式仅限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立法没有规定其他公司的组织形式,实践中不允许成立。
有限责任公司
概念:指全体股东依照公司法设立,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特点: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有一定限制,必须少于50人;
2)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财产责任;
3)有限责任公司不公开募集资本;
4)公司规模可大可小,适应性强;
5)公司设立程序简单,组织灵活。
成立条件:
1)股东人数符合法定人数;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3万元;
3)股东* * *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出资方式:货币出资;实物捐助;知识产权投资;土地使用权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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