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大股东或控股股东拥有哪些权利?
这些权利如下:
1,股东身份权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
2、参与决策的权利
《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其所持有的每一股份有一票表决权。股东大会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但是,股东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选择和监督经理的权利
《公司法》规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4.资产收益权
《公司法》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提取利润的5%至10%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不得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公司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可以提取任何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的剩余利润,按照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比例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持股比例进行分配。
5.股本提取
《公司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请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公司连续五年未向股东分配利润,但公司连续五年盈利,并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的条件;公司合并、分立或转让其主要财产;其他解散发生在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后,股东会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
6.知情权
《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董事会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提议、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临时会议的权利。
《公司法》规定,董事会不能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会议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会议。
7.优先考虑新股的转让和认购。
《公司法》规定,在同等条件下,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公司增加资本时,股东有权按实缴出资比例优先认购。《公司法》规定,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