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起人以被设立公司的名义签署合同。相对人能否要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

法律分析:发起人以自己的名义签订合同成立公司。公司成立后未确认合同,未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履行合同义务的,公司不承担合同责任,公司其他发起人也不承担合同责任。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一条签署公司章程、认缴公司出资或者股份、履行设立公司义务的人,应当认定为公司的发起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包括股东。

第二条发起人以自己的名义签订以设立公司为目的的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成立后,确认前款规定的合同,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发起人以正在设立的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在公司成立后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成立后,有证据证明发起人为了自己的利益,使用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与对方签订合同。公司以此为由主张不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相对人善意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