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重整和破产清算有什么区别?

破产重整和破产清算是两种不同的破产程序,其主要区别在于目的和方式。

破产重整是指在企业破产的情况下,通过重组、整合和改革,使企业恢复盈利状态的程序。破产重整的目的是保护企业生产经营和职工利益,同时保护债权人利益,避免企业资产被剥夺或低价出售。在破产重整中,企业可以通过与债权人谈判,重新规划债务,降低成本,增加收入,实现企业的重组和改革。

破产清算是指在企业无法重组的情况下,通过清算企业全部或部分资产来清偿债务的程序。破产清算的目的是通过企业资产的变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清偿企业的债务。在破产清算中,企业的资产将被拍卖或以其他方式变现,所得款项将用于清偿债务。

一般来说,破产重整和破产清算的主要区别在于其目的和方式。破产重整旨在保护企业的生产经营和职工的利益,同时保护债权人的利益。通过对企业的重组、整合和改革,企业可以重新回到盈利状态。破产清算旨在通过变现企业资产,保护债权人利益,清偿企业债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事务;

(四)缴纳所欠税款和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加民事诉讼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赔偿、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按照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比例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股份比例进行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债权申报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